疫情期间企业复工复产法律知识问答

来源:多彩昆玉     点击量:138   发布:202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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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疫情影响下的常见合同履行问题

二、疫情期间的诉讼问题

三、疫情期间企业违法经营等问题

四、企业擅自复工的法律后果

五、企业收集员工疫情相关信息的问题


前言

2020 年一场突如其来的疫情扰乱了人们的生活,极大的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国人民万众一心,经过艰苦努力,疫情的蔓延得到有效遏制,防控工作成效已经显现。抗击新冠疫情肺炎,既是一场病毒歼灭战,又是一场经济保卫战,有序复工复产既是党中央对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也是统筹兼顾搞好宏观调控的重要遵循,在抓好疫情防控的同时,也要抓紧抓实抓细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助推经济平稳健康前行。第十四师昆玉市司法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归纳整理了《疫情防控期间第十四师昆玉市企业复工复产法律知识问答》,以法律服务,尽一份力量。

一、疫情影响下的常见合同履行问题

(一)因疫情发生后政府采取管制性封锁,导致人员流通受限等情形,企业签订的各类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是否适用“不可抗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此次疫情是一种突发的异常事件,属于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符合“不可抗力”法律要件,对于因政府采取管制性封锁,导致企业签订的各类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适用“不可抗力”。

(二)若合同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履行,企业能否解除合同?

本次疫情造成了大规模的交通不便、工厂停工等情况,只有在疫情真正影响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企业方可提出解除合同,或要求免除合同不能履行的责任。

(三)若受疫情影响虽不能解除合同,但合同继续履行会造成明显不公平,应如何处理?

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势变更”原则处理,即“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四)若解除或变更合同,企业应如何采取措施?

依据合同法规定,疫情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以使对方及时知晓并采取补救措施以达到减损的效果;书面通知发出后,应在合理期间内向对方提供相关证明,如政府相关疫情文件、不得复工通知、人员或道路管制措施的照片及其他相关证明等;书面通知方式首先应采取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合同没有约定通知方式的,应采取双方认可的邮递、微信、短信、邮件等,并保留通知发出及对方收到通知的证据。

(五)建设工程项目因按照政府规定无法复工,工期必然逾期,施工单位该怎么办?

施工单位应当收集政府采取行政措施导致项目无法开工、复工以及允许复工的文件、通知,并及时书面告知发包方。证明在施工单位无过错的情况下,因遵从政府要求而导致的工期延误,该延误期间为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属于施工单位违约工期应当相应顺延。

(六)发现上游供应商企业可能因为疫情无法供货了,应当如何处置?

首先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方式与上游企业了解合同履行情况。如果发现上游供应商因为疫情影响其正常生产,无法履行合同,可将此次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事件,可向上游企业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

二、疫情期间的诉讼问题

(一)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临近届满的,诉讼时效期间能否中止?

此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如企业行使请求权是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能中止。企业需留意的是,该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二)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在诉讼案件中的期间问题该如何处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的规定,企业在诉讼案件中因疫情影响期间的,应及时向人民法院说明理由并申请顺延期限。但是否准许,最终由人民法院决定。

(三)企业可以通过哪些方式递交诉讼材料?

企业需要办理诉讼或者申请办理其他服务事项的,可以通过“兵团移动微法院”网上立案平台申请在线办理或者通过邮寄诉讼材料等方式处理,建议提前以电话、短信等方式与法院进行沟通。

三、疫情期间企业违法经营等问题

(一)企业出现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的如何处罚?

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4)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5)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6)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8)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2)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对于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二)企业生产伪劣产品、药品及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的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企业若为防护用具、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三)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触犯何种罪名?

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四)企业对外作虚假广告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如何定罪?

企业对外的广告宣传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对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五)企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行为,会构成犯罪吗?

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触犯“污染环境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最高判刑七年。如果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触犯“投放危险物质罪”,最高判处死刑。

(六)企业员工的微信、QQ、微博或其他平台发布或转发不实疫情消息,将会面临何种处罚?

防疫期间,谣言信息将会误导公众,制造恐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企业员工在发布或转发相关疫情消息时,必须要核实其真实性,对于非官方途径得知的疫情信息尤其要谨慎,发布或转发不实消息,否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企业擅自复工的法律后果

(一)企业擅自复工需承担何种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1)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2)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3)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4)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二)企业擅自复工何种情形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如因提前复工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企业应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三)企业擅自复工的可能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据此,企业明知有员工来自疫区且未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隔离观察,擅自提前复工,导致新冠肺炎传播加快、造成员工及他人交叉感染的后果,由此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五、企业收集员工疫情相关信息的问题

企业是否有权收集员工有关疫情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之规定,企业有权向员工收集有关疫情的信息,包括出行情况、目前居住情况、身体状况等信息。但企业应当对做好必要的保密措施,不得收集与疫情无关的信息。


作者: 编辑: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