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师昆玉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支持复工复产的政策措施

来源:第十四师昆玉市发展改革委     点击量:148   发布:2020-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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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师昆玉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复工复产的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兵团各项决策部署,师市始终把职工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头等大事和最重要工作。在全力以赴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的同时,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全力支持企业抗击疫情,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实施援企稳岗政策,着力优化企业服务,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六稳”工作,同舟共济、共渡难关,结合师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一)社会保险费用

1.对中小微企业裁员率不高于5.5%、员工人数30人(含30)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发放稳岗补贴,补贴标准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60%返还。(责任部门:人社局)

2.2月1日至6月30日,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责任部门:人社局)

3.2月1日至6月30日,对各类企业职工医保单位缴纳部分可实行减半征收,对无力缴纳医保费用的各类企业,可延缓缴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部门:医疗保障局)

4.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责任部门:人社局)

(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5.上半年减半征收工程项目企业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专户由中标价25%-30%调减为10%。上半年减半征收工程项目企业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企业可申请暂缓缴纳,暂缓期限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责任部门:人社局)

(三)住房公积金

6.师市已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企业上半年可缓缴住房公积金。受疫情影响,公积金贷款无法按期偿还的可暂缓缴纳。(责任部门:兵团公积金管理中心第十四师分中心)

(四)租金

7.租用国有经营类单位持有物业的企业,免除其今年上半年租金。各类民营企业经营单位参照执行。(责任部门:财政局(国资)、城投公司)

(五)水、电、气

8.对足额缴纳水、电、气费用困难的企业,可延期2个月缓交相关费,缓交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责任部门:城投公司、天力电业)

9.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现行一般工商业电价、大工业电价及其他电价的电力用户,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企业用水价格下调10%。(责任部门:城投公司、天力电业)

(六)其他减免

10.上半年免征污水处理费、占道费、残疾就业保障金、出租车经营权使用费。减半征收文化事业建设相关费用、强检之外的检测器具收费。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按照当年实际纳统工程量比重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责任部门:城市管理局、住建局、残联、交通运输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二、加大财政金融扶持力度

(一)金融机构服务保障

11.鼓励各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且有融资需求的民营和中小微企业优先安排信贷规模,鼓励其他金融机构运用支小再贷款、再贴现予以支持。(责任部门:财政局)

12.疫情防控期间,银行金融机构对师市所有中小微企业,一律不得抽贷、断贷、压贷,贷款利率下浮10%。(责任部门:财政局)

(二)财政专项补助

13.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控制等相关工作人员,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200元比例补助。(责任部门:财政局、卫健委)

14.运费补贴。服装、家纺、针织、产业用纺织品等终端产品,按同期出疆产品销售额的6%给予运费补贴;假发、鞋帽、消费电子生产、玩具、箱包、皮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按照产品运输出疆实际发生铁路、公路运输费用的100%给予补贴;通过国内航空运输产品所产生的运费,折算成同等距离的公路运输费用,并按公路运输费用的100%给予补贴。(责任部门:财政局、工信局)

(三)税收政策

15.依法开展延期申报和延期纳税。受疫情防控影响,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申报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法申请延期申报。纳税人受疫情防控影响,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部门:税务局)

16.支持重点企业复产扩能。对生产、销售和运输相关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可暂按需调整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不需事前实地查验,全力支持重点物资稳产保供。(责任部门:税务局)

17.支持困难企业复工稳岗。对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责任部门:税务局)

18.鼓励重点群体自主创业。重点群体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责任部门:税务局)

19.支持农业春耕生产。对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依法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从事农作物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及灌溉、农技推广、农机作业、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部门:税务局)

20.支持受困行业企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企业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严重亏损,纳税确有困难,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责任部门:税务局)

21.助力帮扶中小企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或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同时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部门:税务局)

22.纾解个体工商户困难。2020年3月1日至5月底,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至1%;个体“双定户”疫情期间开业经营、但营业收入降幅达20%以上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新疆税务APP等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减定额。(责任部门:税务局)

23.支持防护救治。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工作可以延期办理。对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责任部门:税务局)

24.支持物资供应。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和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责任部门:税务局)

25.鼓励公益捐赠。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责任部门:税务局)

三、实施稳定就业政策

26.针对企业用工需求,搭建用工服务平台,保持企业用工稳定,主动对接低风险地区人社部门和服务企业,拓展用工渠道,落实相关政策。(责任部门:人社局)

27.企业新招的初次来昆及师市辖区内初次就业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企业招工补贴。每人可享受一次,每家企业最高补贴100万元。(责任部门:人社局)

28.疫情防控期间,对纺织服装、消费电子生产、鞋帽、玩具、假发、箱包、皮具等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新吸纳人员就业的,新增岗前培训补贴,培训限满3个月按照每人2400元的标准一次性拨付企业。对纺织服装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按照每人5000元的标准,1年分季度给予新增就业补贴。(责任部门:人社局)

29.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本条政策与28条中的5000元就业补贴不叠加。(责任部门:人社局)

30.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办理就业创业补贴等业务的企业或个人,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及灵活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优先落实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责任部门:人社局)

31.疆内外大中专毕业生(含高职院校、技校)来昆玉市企业实习的,按照每人600元/月标准发放生活补助;院校统一组织学生到企业实习的,按照每人100元/月标准给予工作经费,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部门:人社局)

32.对3月31日前疆内外来昆工作的务工人员(工业企业、建筑业),连续在师市工作满4个月,发放一次性交通补助,其中:疆外来昆务工人员按照300元/人标准发放交通费;疆内其他地州来昆务工人员按照200元/人标准发放交通费。(责任部门:财政局、交通运输局、住建局、工信局、水利局)

33.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自主创业和个体就业的残疾人,按照每户不低于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责任部门:残联、财政局)

四、优化服务促进投资

34.优化四上企业服务。建立首席服务官制度,每个行业委派一名首席服务官、两名服务官按照包生产物资调配、包防控物资协调、包手续代办、包人员组织、包问题解决、包交通保障、包安全生产、包防疫措施落实指导的要求,一对一精准服务企业。(责任部门:发改委、住建局、工信局、商务局等)

35.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执法部门依法履职时,对中小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要实行预先提醒、主动指导、及时纠正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中小型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责任部门:司法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城市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等行政执法机关)

36.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持续推进清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工作。市政府、各团场、国有企业要依法履约,避免行成新的拖欠。(责任部门:财政局(国资)、工信局、各团场)

37.项目建设中确因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允许合理延后履行合同执行期,不作违约处理。(责任部门:发改委、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各团场)

38.拟复工项目应满足规定的复工条件,落实好相关疫情防控工作,且已达到复工的安全生产条件,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应在复工前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责任部门: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

39.2020年6月底前需开工的重点投资项目,施工图事前审查改为事后审查。项目初设批复后,直接出施工图进入招投标流程,施工图审查在项目开工许可证办结之前完成即可。(责任部门:发改委、住建局)

40.豁免部分项目环评手续办理,拓展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具体行业参照《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有关规定执行。(责任部门:生态环境局)

41.因疫情防控导致人工、材料价格重大变化,相应调整方式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5%以内的人工和单项材料价格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责任部门: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

42.疫情防控期间,经认定后,对急需开工建设的医疗疾控、民生保障、扩大有效投资(房地产项目除外)等项目土地出让金可以延缓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缴纳。(责任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3.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压力。疫情防控期间,商品房预售资金中可用于前期工程费、管理费、销售费、财务费等其他费用由总额的20% 提高至30%。(责任部门:住建局)

44.取消政府采购招投标入场费和采购文件工本费。(责任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45.疫情防控期间继续施工的项目,可在工程造价中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首次开复工的项目疫情防控物资由师市按照10天的用量一次性保障,后续由企业自行负责。(责任部门:住建局、商务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

46.对于3月15日前复工、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并按期完成当年投资任务的工程项目,由行业部门审核确认,给予一次性10万元现金补贴;3月25日前复工的、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并按期完成当年投资任务的工程项目,由行业部门审核确认,给予一次性5万元现金补贴。4月30日前新开工、总投资在2000-5000万元并按期完成当年投资任务的工程项目,由行业部门审核确认,给予一次性10万元现金补贴;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并按期完成当年投资任务的工程项目,由行业部门审核确认,给予一次性20万元现金补贴。以上补贴在年底前统一兑现。(责任部门:财政局、发改委、交通运输局、住建局、水利局)

47.对于2020年上半年产值同比增长20%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增量部分1%的资金补贴。(责任部门:工信局、财政局)

上述政策措施执行期限按文件规定执行,无明确期限的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至6月30日截止。中央、自治区、兵团出台相关政策,师市遵照执行。本政策如与中央、自治区、兵团出台政策不一致,以中央、自治区、兵团政策为准。本政策所指中小微企业按照国家工信部、发改委、财政部、统计局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执行。

本政策措施由师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作者: 编辑: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