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第十四师昆玉市城镇供水(试行)价格方案》的通知

来源:第十四师昆玉市发改委     点击量:1108   发布:20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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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市各团场,昆源水务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号)等文件精神,第十四师昆玉市发改委按照政府定价程序完成了《第十四师昆玉市城镇供水(试行)价格方案》,经师市2020年第七次行政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十四师昆玉市发展改革委

2020年9月20日




第十四师昆玉市城镇供水(试行)价格方案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明确的县市级人民政府定价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自治区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129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建厅《关于合理调整我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指导意见》(新发改农价〔2015〕1457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自治区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11〕44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师市发改委按程序对昆玉市辖区城镇供水价格进行成本监审,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供水价格定价方案,定价范围包括居民用水、非居民用水、特行用水、绿化用水价格。

一、城镇供水价格

(一)供水价格

1.居民用水价格1.5元/立方米。

2.非居民用水价格2.7元/立方米。

3.特行用水价格6.4元/立方米。

4.绿化用水价格1元/立方米。

(二)污水处理价格

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建厅《关于合理调整我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指导意见》(新发改农价〔2015〕1457号)要求,暂定居民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为0.85元/立方米,非居民、特行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为1.2元/立方米。绿化用水暂不收取污水处理费。

污水处理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由昆源水务代收后统一上缴师市财政,专款专用于师市污水处理厂运营成本和合理回报的支出。

(三)综合供水水价

1.居民用水价格为2.35元/立方米(含污水处理费0.85元/立方米)。

2.非居民用水价格为3.9元/立方米(含污水处理费1.2元/立方米)。

3.特行用水价格为7.6元/立方米(含污水处理费1.2元/立方米)。

4.绿化用水价格为1元/立方米。

二、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制度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我区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7〕198号)文件精神,参照和田市《关于调整和田市城市供排水收费标准的通知》(和市发改物价〔2019〕6号),确定师市居民用水定额为人均月用水量3立方米。阶梯水价设置为三档,第一档:人均每月用水量≤3立方米、第二档:3立方米<人均每月用水量≤6立方米、第三档:人均每月用水量>6立方米。价格分别为第一档水量按原规定价格执行;第二档水量按规定价格的1.5倍执行;第三档水量价格按规定价格的2倍执行。

三、非居民和特行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发改农价〔2018〕1086号)文件精神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生活用水定额的通知》,师市非居民和特行用水费四档:1.定额用水量内,执行规定的到户水价。2.超定额用水部分实行累进加价制度,超出定额用水量20%(含20%)部分,超出部分在到户自来水价基础上加1倍征收;超定额用水量20%不足40%(含40%)部分,超出部分加2倍征收;超出定额用水量40%以上部分,超出部分加3倍征收,并可采取限供和停供等措施。

四、相关说明事项

(一)本次成本调查以昆玉市及224团为主要调查对象,其余各团场财务数据不完善,且因供水量小成本偏高,周边县市执行水价较低,建议参考昆玉市定价执行。

(二)根据师市《关于印发第十四师昆玉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的通知》(昆政发〔2020〕1号)文件精神,暂不收取工业用水排污费。

(三)考虑到师市养殖业、种植业现状,在冬季农业用水无法正常供给时,大户养殖、大棚使用城镇供水,在定额的基础上,按1.4元/立方米收取水费,超出定额部分,按累进加价制度执行。

五、本方案自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

六、本方案由第十四师昆玉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作者: 编辑:金升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