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市纪委常委会 师市监委委务会 ​议事决策规则

来源:第十四师昆玉市     点击量:404   发布:2020-11-21

师市纪委常委会  师市监委委务会  议事决策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决策部署,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和对兵团的定位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中国共产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昆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常委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昆玉市监察委员会委务会(以下简称监委委务会)工作机制,不断提高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议事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和有关党内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纪委常委会在纪委全会闭会期间行使师市纪委职权,主持日常工作,不得决定须经全会决策的事项。监委委务会与纪委常委会合并召开,一般不单独召开会议。

第三条  纪委常委会由纪委书记、副书记和其他纪委常委组成。监委委务会由监委主任、副主任和其他监委委员组成。

第二章  议事决策的原则

第四条 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议事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树牢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和兵团的重要指示精神,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师市广大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紧紧围绕新疆工作总目标,聚焦发挥兵团特殊作用,坚持国家利益就是兵团利益,新疆大局就是兵团大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中央纪委、自治区党委、兵团党委、兵团纪委和师市党委的指示、决定,创造性地开展纪检监察工作。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认真实行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分工负责,纪委常委、监委委员根据集体决定和个人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五)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完善领导机制、领导方式,提高履职能力,全力协助师市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六)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注重调查研究,尊重和反映纪检监察工作的客观规律,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在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范围内进行议事、决策,依据党章、国家监察法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

第三章  议事决策的内容

  第五条  纪委常委会围绕以下职责开展议事决策: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中央纪委、自治区党委、兵团党委、兵团纪委、师市党委重大决策、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指示精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文件、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等,提出贯彻措施并抓好落实。

  (二)讨论审议师市纪委向师市党代会和师市纪委全会的工作报告并接受监督;对拟提交全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三)向兵团纪委、师市党委请示报告工作,组织实施中央纪委、兵团纪委、师市党委有关纪检监察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

  (四)讨论审议师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讨论决定下级纪检机关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通报和安排师市纪委阶段性重点工作。

  (五)讨论审议对师管干部,团场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团场纪委委员违纪案件和其他由团场纪委直接查办的重大案件的处理;对团场党委、团场纪委审结案件的申诉复查和处理。

  (六)讨论审议团场纪委书记、副书记、派出监察员,师直单位纪委书记(纪工委书记)、纪委副书记的提名人选;以及各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和派驻机构科级及以下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

  (七)研究决定团场纪委有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

  (八)审议决定需要纪委常委会讨论的其他问题。

  第六条  监委委务会围绕以下职责开展议事决策:

  (一)传达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家监委、自治区监委、兵团监委的重大决策、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指示精神。

  (二)向兵团监委请示报告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监委、自治区监委、兵团监委重大决策的计划、部署;讨论和决定下级监察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通报和安排下级监察组织阶段性重点工作;讨论审议以监委或监委办公室名义下发的重要文件或出台的重要规章制度,召开的重要会议或举办的重要活动方案。

  (四)讨论审议政务处分、重大复杂敏感案件处理。

(五)讨论审议其他需要提请监察委员会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第四章  议事决策的组织

第七条  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不少于一次,时间相对固定,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召集并主持。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因故不能参加的,可委托副书记、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会议的出席人员为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列席人员根据议题需要确定。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案件审理和研究重大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到会。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八条  会议议题由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提出,或者由副书记、副主任和其他常委、委员提出建议,报纪委书记、监委主任确定。纪委监委办公室征询关于近期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议题安排的意见,汇总后提出建议方案,经分管副书记审核后报纪委书记、监委主任。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副书记、副主任和其他常委、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议题,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

  第九条  会议讨论和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进行充分酝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副书记、副主任和其他常委、委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其职责范围内召开专题协调会议酝酿。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作出决策。

  第十条  提交会议讨论审议的议题材料,主办部门事先应深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和沟通协调,要主题明确、内容精炼,所提意见和建议具体可行,要经分管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副书记、副主任审阅同意,重要的报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批准。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有具体批示需上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研究的议题,主办部门应当提前将领导批示件报纪委监委办公室;除涉及案件查处和干部任免调整内容外,拟提交会议审议的议题及议题材料一般应提前送达纪委监委办公室;常委、委员在会前要认真阅读提交会议讨论审议的文件,并准备意见。不能出席会议的常委、委员如对会议讨论审议的议题内容有意见建议,可在会议召开前提出。

  第十一条 凡属应由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会议在讨论议题时,常委、委员应充分发表意见,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应当在常委、委员全部发表意见后再表态;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提出决定方案或意见,提请会议审议决定。

  会议对决定事项进行表决时,赞成者超过应到会人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纪委常委、监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作为表决意见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任免干部事项,应由纪委常委逐个表决。

  第十二条 会议讨论决定问题时,如涉及参会人员本人或其亲属的,本人应回避。

  第十三条  需要提交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审议的有关重要事项,可以先召开书记专题会议进行研究,提出方案后提交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审议。

第十四条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决策的,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或副书记、副主任可临机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报告。

第五章  议事决策的执行

第十五条 纪委书记、监委主任负责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重要工作的协调;副书记、副主任负责分管工作的协调,也可受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委托协调有关工作和事宜。对工作中涉及多位副书记、副主任分管部门的重要事项,一般由纪委书记、监委主任确定一位副书记、副主任负责协调,副书记、副主任之间要主动加强沟通交流。

  第十六条  会议的决议、决定由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常委、委员按分工组织实施并具体负责,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副书记、副主任,常委、委员在执行会议的决议、决定中如发现新的情况,应及时提出,经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同意后,可在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议上复议。

  对会议的决议、决定,师市纪委监委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在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内部提出,也可向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反映,但在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会议的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十七条 会议的内容经会议审议同意后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会议决议、决定需传达的,经批准后及时传达到规定范围;可公布的,经批准后通过文件、媒体等及时公布。但在批准传达、公布前,参会人员和列席人员应严格保密。

  第十八条  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由纪委监委办公室安排常委会秘书负责记录,对会议议题、出席人员、列席人员、发言、表决等情况作如实记录,会后起草纪委常委会暨监委委务会会议纪要,经分管副书记审核后,报纪委书记、监委主任签发。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纪委监委办公室可将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会议纪要印发各单位纪委监委,并将会议决议、决定事项通知承办部门、单位。承办部门、单位应根据会议精神和时限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纪委监委办公室报送办理情况。

第二十条  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常委、委员按照工作分工,负责对会议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纪委监委办公室具体负责会议决定事项的督促检查工作,定期收集汇总会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存在问题,及时向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和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汇报,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六章  议事决策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应认真履行师市纪检监察系统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落实对纪委常委、监委委员的组织监督。纪委常委、监委委员之间要互相监督。

  第二十二条 纪委常委会应当定期向纪委全会报告工作。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应当自觉接受兵团纪委监委、师市党委领导及工作监督,自觉接受师市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职工群众的监督,接受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

  第二十三条  纪委常委、监委委员要正确对待监督,主动接受监督,习惯在监督下开展工作;必须加强自律、慎独慎微,自觉检查和及时纠正在行使权力、廉政勤政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坚持和健全师市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1,根据需要也可增加次数。要保证民主生活会质量,会前应确定主题和议程,向兵团纪委监委、师市党委请示,邀请兵团纪委监委和师市党委组织部派员指导。要扎实做好准备工作,广泛征求各单位党委、师市机关各部门,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的意见,会上应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会后应如实向兵团纪委监委、师市党委报告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中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昆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昆玉市监察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师市纪委监委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作者:第十四师昆玉市纪委 编辑:第十四师昆玉市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