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二二四团职工工伤政策问题解答

来源:二二四团社会事务办公室     点击量:86   发布: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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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

问:职工工伤认定标准的规定是:

职工工伤认定标准的规定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答:(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答:(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01问:适用人群

答:二二四团辖区内所有正式职工。

02问:申报时间

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由连队“两委”工作人员上报团社会事务办公室。

03问:申报材料

答:工伤职工身份证、土地证、社保卡复印件和医疗诊断证明原件。

温馨提示:各连队主要领导严格抓落实,如有连队职工出现工伤,请务必第一时间联系二二四团社会事务办公室进行工伤调查并上报。



作者: 编辑: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