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第十四师昆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
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各团场,师市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法治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新兵发〔2020〕6号)精神,现将师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附后),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清单范围的各制定主体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师市其他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得以本机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单位制定。
二、各制定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起草部门、合法性审核机构、办公机构的职责权限,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备案、即时清理等工作程序,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等制度。
三、师市司法行政部门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定、修改和废止,及时核实增减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第十四师昆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第十四师昆玉市办公室
2021年 11月 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第十四师昆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序号 | 制定主体名称 |
1 | 第十四师、昆玉市人民政府 |
2 | 第十四师办公室、昆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师市信访局、师市档案局) |
3 | 第十四师(昆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师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4 | 第十四师(昆玉市)教育局 |
5 | 第十四师(昆玉市)科学技术局 (师市外国专家局) |
6 | 第十四师(昆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7 | 第十四师(昆玉市)公安局 |
8 | 第十四师(昆玉市)民政局 |
9 | 第十四师(昆玉市)司法局 |
10 | 第十四师(昆玉市)财政局 (师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师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
11 | 第十四师(昆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2 | 第十四师(昆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师市林业和草原局) |
13 | 第十四师(昆玉市)生态环境局 |
14 | 第十四师(昆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师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15 | 第十四师(昆玉市)交通运输局 |
16 | 第十四师(昆玉市)水利局 |
17 | 第十四师(昆玉市)农业农村局 (师市畜牧兽医局、师市乡村振兴局) |
18 | 第十四师(昆玉市)商务局 (师市投资促进局) |
19 | 第十四师(昆玉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师市文物局) |
20 | 第十四师(昆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21 | 第十四师(昆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22 | 第十四师(昆玉市)审计局 |
23 | 第十四师(昆玉市)统计局 |
24 | 第十四师(昆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师市知识产权局) |
25 | 第十四师(昆玉市)应急管理局 |
26 | 第十四师(昆玉市)医疗保障局 |
27 | 第十四师(昆玉市)城市管理局 (师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28 | 第十四师(昆玉市)公务员局 |
29 | 第十四师(昆玉市)新闻出版局 |
30 | 第十四师(昆玉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师市侨务办公室) |
31 | 第十四师(昆玉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32 | 第十四师(昆玉市)国家保密局 (师市密码管理局) |
33 | 第十四师(昆玉市)四十七团(老兵镇) |
34 | 第十四师(昆玉市)一牧场(昆牧镇) |
35 | 第十四师(昆玉市)皮山农场(昆泉镇) |
36 | 第十四师(昆玉市)二二四团 |
37 | 第十四师(昆玉市)二二五团(玉泉镇) |
作者: 编辑:郑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