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连队职工社保缴费告知书

来源: 224团文广中心 遇见224     点击量:550   发布:202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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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连队职工社保缴费告知书

各连队参保职工:

按照国务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的部署和要求,为确保连队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正常享受各项社保待遇,及时发放社保减负资金,按照有关要求,现就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9号),自2021年1月1日起,224团连队职工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征收方式采取由人社、医保部门核定缴费金额,税务部门按照核定金额进行征收。参保人员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微信和支付宝小程序、设在社保经办服务大厅征收窗口等途径自主完成缴费。

二、根据《关于公布兵团2021年职工养老保险相关参数的通知》(兵人社函﹝2021﹞247号)《关于公布兵团2021年职工医疗保险相关参数的通知》(兵医保函﹝2021﹞42号)文件要求,2021年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上调为3681元/人(费率25.225%)、医疗和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上调为3919元/人(费率11%),即:2021年连队职工应缴社保费16315.68元/人,调整基数前已完成缴费人员须在规定时限内补缴差额,税务部门于11月24日、12月1日会向连队参保职工点对点发送社保费补差提醒短信。

三、人社平台金保系统需切换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系统,拟定于2021年12月18日至28日停机,届时关闭系统。为确保连队职工社保减负资金能及时发放到位,目前仍未完成缴费人员务必在12月15日前完成缴费。

四、依据(兵医保发﹝2020﹞40号)文件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职工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在欠费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将不予报销;职工门诊大病、慢性病人员未及时完成缴费,将不能正常享受医保门诊就医、用药。

五、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是连队职工应尽的义务,职工未按要求履行义务,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兵团连队职工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咨询电话:昆玉税务局0903-2090069 、224团社保所0903-6561236。

特此告知。


二二四团社保所

2021年11月25日


作者: 编辑: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