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兵团办公厅     点击量:856   发布:202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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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兵团党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兵团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兵团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理建设制度(以下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按照法定程序,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组织、管理、策划和实施,委托专业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具体负责的一种项目管理制度。


第三条  对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法人)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可实行代建制。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主要包括: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和社会管理等公共领域的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应对突发事件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除外。 


第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级代建制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代建制组织实施和具体管理工作。


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代建制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代建单位由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确定。


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甲级工程咨询、甲级工程设计、甲级监理、本专业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一级以上等资质之一;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要求;


(四)具有与承担代建责任相适应的资金、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资信水平,代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本办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和代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有规定的,代建单位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包括规定的内容。代建单位确定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约定代建项目的范围、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组织编报项目建议书,并根据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和建设标准;


(二)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三)负责自筹资金的筹措,并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存入项目专项资金账户;


(四)依法依规落实项目资金来源和偿债责任,严禁变相举债,严控隐形债务增量; 


(五)代建合同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签订;


(六)代建合同约定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八条  代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会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法人)单位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二)办理项目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


(三)组织实施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


(四)负责项目施工、采购等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工作;


(五)根据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编制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向财政主管部门申请拨款;


(六)按规定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报送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报表、资料;


(七)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送财政主管部门;


(八)整理、汇编并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法人)单位移交工程建设资料、档案;


(九)代建合同约定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九条  代建单位不得在自己代建的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不得与投标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不得将代建工作转由其他单位承担。  


第十条  代建项目可以采取全过程代建,也可以采取前期工作代理或者建设实施代建。


采取全过程代建的,代建责任自项目建议书获得批准之日开始至项目保修期终结;采取前期工作代理的,代理责任为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采取建设实施代建的,代建责任自初步设计的组织实施开始至项目保修期终结。代建单位在代建责任期间,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代建合同约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概算投资进行建设管理,控制项目总投资额,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


第十二条  代建项目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具体事宜由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法人)单位、代建单位在代建合同中约定。


代建合同应当经过公证机构的公证,公证费用由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和代建单位约定支付。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当根据所实施的代建组织形式,每月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报送《项目前期工作进度月报》或者《项目进度月报》,再由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将项目进度的相关情况和问题汇总整理后报同级投资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负责项目建设方案,实行限额设计,设计预算不得超过批准的设计概算。在建设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


第十五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代建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对代建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实施监督,并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履行代建项目交付责任:


(一)实行前期工作代理的,自项目初步设计获得批准之日起30日内,移交项目前期代理工作全部资料;


(二)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实施代建的,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90日内,按照核准的资产价值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和代建工作全部资料。


第十七条  代建单位应当对项目筹划、建设等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进行收集、分类、整理、归档,并在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时,一并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移交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代建管理费按照不高于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核定,计入项目建设成本,并按照工程进度和代建合同约定向代建单位拨付。


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和兵团建设项目财务会计制度,单独建账核算,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使用,符合在线监管要求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按规定纳入在线监控;项目资金按照国家和兵团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代建单位因管理不善或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概算投资的,造成的损失或者增加的投资由代建单位以履约保证金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的,扣减代建项目管理费;代建项目管理费不足的,以代建单位自有资金支付。


代建单位构成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参与兵团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兵团成立的代建管理部门负责兵团及兵团有关部门委托的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实行代建制建设的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2019年11月11日印发


作者: 编辑: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