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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公示(第一期)

来源:第十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量:10   发布:2024-03-12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文件要求,现将第十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度第一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事项公示如下:
一、执法范围、时间和执法主体
抽查事项一:联合检查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销售者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抽查主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
抽查时间:2024年3月5日-2024年3月30日
执法主体:第十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抽查事项二:联合检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和供货商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抽查主体:餐饮服务主体、集中用餐单位供货商
抽查时间:2024年3月1日-2024年4月1日
执法主体:第十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第十四师教育局
二、被检查主体和执法人员的确定
在此次检查开始前一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按行业市场主体库100%抽取确定,并通过平台“执法人员库”随机确定。
三、法律依据
抽查事项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开展检查。
抽查事项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GB31654-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2760-201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开展检查。
四、执法内容
抽查事项一: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是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主要负责人是否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是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明确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是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是否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销售和贮存食用农产品的环境、设施、设备等是否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是否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销售者档案信息保存期限是否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6个月;是否对销售者档案及时更新,保证其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是否如实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主要种类、摊位数量等信息;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是否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是否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是否建立食用农产品检查制度,对销售者的销售环境和条件以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存在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的,是否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进行处理,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是否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资质是否合法有效,是否超范围经营,实际经营地址与证照载明的地址是否一致,是否违反《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况,销售场所环境是否整洁,是否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防止交叉污染;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是否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是否采用净菜上市、冷鲜上市等方式销售食用农产品;是否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索要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检验合格报告等,是否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采购按照规定应当检疫、检验的肉类,是否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采购进口食用农产品,是否索取并留存海关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凭证、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等凭证中是否含有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进货信息;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或者带包装产品的包装上是否如实标明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对保质期有要求的,是否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存条件有关的,是否予以标明;在包装、保鲜、贮存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的,是否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是否如实标明具体制作时间;销售者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是否展示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带包装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是否在包装上标明生产日期或者包装日期、贮存条件以及最佳食用期限等内容;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是否定期检查,是否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贮存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农产品,是否具备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施设备,并保持有效运行;食用农产品的运输容器、工具和设备是否安全无害,是否保持清洁,防止污染,是否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抽查事项二:食品安全“两个责任”落实情况,场所与布局情况,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是否合法有效,是否超范围经营,实际经营地址与食品经营许可载明的地址是否一致,信息公示情况,从业人员健康与卫生管理情况,从业人员培训情况,原料采购、运输、验收和贮存情况,加工制作过程食品安全控制情况,食品添加剂使用与管理情况,备餐、供餐与配送情况,场所和设施设备清洁维护与废弃物管理情况,有害生物防治情况,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食品留样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制止餐饮浪费情况。
五、执法方式
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和交叉检查的方式进行,同一家经营主体涉及到多项检查事项的,由经营主体所在片区的监管人员牵头,组成联合检查组,按照“进一次门办多项事”要求,一并完成所有检查事项。
六、执法结果的运用
检查结果将同步公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录于企业名下。如在抽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第十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第十四师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并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日

作者: 编辑: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