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仑山下化纠纷 当好群众贴心人

来源: 昆仑之门 红色忆牧     点击量:27   发布: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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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某日,艾某与于某通过网上运输平台约定,艾某在河北采购一批苗木,于某承接本次运输将树苗由河北运送至一牧场某地。二人此前约定货到付款,而当于某将树苗运送至目的地后,艾某以资金不够为由,提出先支付5000元,而后再分批支付剩余费用。于某当场拒绝此项提议,双方多次协商无果产生纠纷。为讨要货款,于某向一牧场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委会接到申请后,立即安排有调解经验的调解员对本纠纷进行调解。调解员立即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于某表示愿意进行调解,艾某则表示自己不在辖区,无法当面进行调解。于某来到调委会后,调解员电联艾某,按照《人民调解法》规定的调解程序和方式,告知双方当事人调解原则、调解程序、调解纪律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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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了解约定内容,约定规定,艾某必须一次性支付于某所垫付运费。艾某对于拖欠于某货款的事实及金额表示认可,但也表示现在拿不出这么多钱,可分期付给于某。于某则表示当天必须一次性拿到货款,不同意分期付款。经调解员了解,矛盾的争议焦点在于货款的支付时间。

鉴于上述情况,调解员根据于某与艾某约定内容给艾某解读了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调解员向艾某阐述了问题的严重性,帮助艾某分析利弊,告知艾某应当履行约定,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于某造成的损失。

经过调解员耐心调解,艾某表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承诺当天支付于某货款。经过5小时的不懈调解,艾某终于将19200元款项支付完毕,双方矛盾就此化解。

此项纠纷的解决充分体现了专职人民调解员坚持和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紧紧围绕“小事不出连、大事不出团、矛盾不上交”的工作目标,细致、精准地为群众排忧解难,为牧场长治久安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来源: 昆仑之门 红色忆牧 


作者:王斯典 编辑: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