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师昆玉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试行)

来源:第十四师昆玉市     点击量:505   发布:2023-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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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师昆玉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加强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影响公众生产生活的突出环境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信访工作条例》《兵团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结合第十四师昆玉市(以下简称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师市辖区范围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师市生态环境局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受理举报,经举报查证属实后,并给予奖励。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师市辖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师市生态环境局举报。

第四条 师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违法行为查处、奖励决定告知、奖励标准认定、发放等工作。

第五条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统筹现有资金予以保障,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后,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一)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3.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4.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5.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6.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7.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8.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

9.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10.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11.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12.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1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14.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15.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16.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7.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8.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或未落实应急措施的。

19.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二)较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和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生态环境局在办理尚不构成犯罪,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向公安机关移送处以行政拘留的案件: 以及经生态环境局集体审议认定的其他较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在各类自然保护区非法进行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重大生态破坏的。

21.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22.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或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23.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集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24.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未报告或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25.排污单位或第三方检测机构环境监测数据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含不正常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26.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

27.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28.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

29.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30.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31.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2.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且情节严重的。

33.未按照规定采取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措施或未按照规定实施土壤污染修复的,且情节严重的。

(三)一般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34.涉气工业企业偷排大气污染物,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擅自拆除、停运、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拒不执行停产、限产决定违法作业生产的。

35.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且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36.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或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37.非法倾倒工业固体废物五吨以上。

38.工业企业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未采取密闭、苦盖、喷淋等有效防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

39.加油(气)站、储油(气)站等未安装或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40.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未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擅自建设或建成投入生产的。

(四)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或环境问题

41.砂石等易扬尘物料不完全覆盖、运输过程抛洒遗漏的货运车辆;“冒黑烟”等高排放车辆违规上路行驶的;未安装或未正常使用尾气净化装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上路行驶或开展作业的。

42.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

43.新建、改建、扩建的“散乱污”企业或纳入“散乱污”和燃煤小锅炉关停取缔清单又死灰复燃的。

44.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或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编码登记的。

45.其他造成环境损害的情形。

第七条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途径。

(一)电话举报:“12369”环保举报热线

(二)网络举报:“12369”网络举报平台

(三)微信举报:“12369”环保举报微信举报

(四)来信、来访举报。

第十四师昆玉市生态环境局(第十四师昆玉市昆玉大道玉枣路1号昆玉市政府行政服务大厅502室),邮编848100

第八条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内容真实、客观,不得谎报。

(二)举报内容对象必须明确,举报人应提供被举报对象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及排放污染物(有条件应提供违法行为图片视频等印证材料)等情况。

(三)举报人应当积极配合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指认现场(因个人原因无法或有合理理由无法指认现场的除外),并协助师市生态环境局进行调查取证,举报事项须经师市生态环境局查实。

(四)对同一举报对象同一违法事实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者;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同一举报对象同一违法事实再次涉嫌违法排污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可再次获得奖励,但举报奖励不超过三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师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或者依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的举报。

(二)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对象不明的。

(三)举报内容不属于师市生态环境局职责范围的。

(四)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不属实的。

(五)举报人无合理理由,拒不配合调查核实相关举报信息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条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标准。

(一)举报第六条属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或符合《兵团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办法》中属于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 1 万元。

(二)举报人及时向师市生态环境局提供线索,有效避免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经生态环境局集体审议决定,认定为提供的线索,有效避免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奖励 1 万元。

(三)举报第六条属较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公安机关移送处以行政拘留的案件或符合《兵团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办法》中属于较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 5000 元。

(四)举报第六条属一般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的、符合《兵团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办法》中属于一般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经师市生态环境局、其他政府职能部门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核实确认进行立案调查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奖励500元。

(五)举报本办法第六条属于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或环境问题的,经师市生态环境局、其他政府职能部门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核实确认的,奖励300元。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六条以外的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标准。

(一)按照行政决定书的处罚额度给予举报人奖励。处罚 1万以下的,给予举报人奖励300元;处罚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奖励500元;处罚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奖励1000元;处罚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奖励5000元;处罚100万元以上的,奖励1万元。

(二)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奖励1000元; 实施查封、扣押的,奖励1000元。

(三)作出撤销、吊销排污许可证的,奖励2000元;注销排污许可证的,奖励2000元。

(四)作出警告、通报批评的,奖励200元。

(五)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奖励200元。

(六)逾期或拒不执行国家、自治区、兵团或师市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等有关规定的,奖励500元。

第十二条 同一举报事项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多种奖励情形的,不叠加计算,按最高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举报对象有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对举报人不累计奖励,按最高奖励标准予以奖励;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或协商分配。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四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15 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并根据举报人奖励意愿启动奖励程序。

第十五条 师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及时对举报等级、奖励标准等予以认定,并将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

第十六条 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生态环境局提供举报人有效单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账户(卡)复印件,提供的有效身份证明和银行账户 (卡)信息应当与举报人名称或姓名一致;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七条 奖励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奖励资金应当采取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

第十八条 举报人对奖励等级、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奖励决定通知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师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复核。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师市生态环境局向社会公开师市举报奖励的有关规定,加大举报奖励的宣传,并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制度,做好统计汇总工作。

第二十条 师市生态环境局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掌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线索告知他人,代为举报的。

(二)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三)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四)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

(六)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不超过”含本数,“以下””“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师市生态环境局和师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国家和兵团有关举报奖励的规定,结合师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师市生态环境局不定期修订本办法,报师市财政局备案,本办法自向社会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原《第十四师昆玉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师环发〔2020〕26号)同时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师昆玉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解读---之三

第十四师昆玉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解读---之二

政策解读:第十四师昆玉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 奖励办法(试行)--之一


作者: 编辑: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