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第十四师昆玉市财政局
受委托单位:第十四师会计核算中心(第十四师国库集中支付中心)
为规范财政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会计法》等有关规定,委托单位委托受委托单位按照下列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第十四师昆玉市行政区域内。
二、委托执法事项(权限)
共委托执法事项2项,其中行政处罚2项(财政违法行为处罚、违反会计法有关行为的处罚)。
三、双方权利义务
(一)委托单位权利义务: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或纠正。
2.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加强对受委托单位的执法人员的培训,为受委托单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办理行政执法证件。
4.为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提供支持和便利。
(二)受委托单位权利义务:
1.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自觉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每半年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1次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委托单位有特殊要求的,按照要求报告。
2.制定完善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并报委托单位备案。
3.按照国家及兵团关于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行政执法文书立卷工作,并及时交委托单位管理。
4.依法行使委托的行政执法权,承担超越委托权、滥用委托权和违法执法、不当执法的法律责任。
5.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执法权。
6.加强对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确保所有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并具备相应的行政执法能力。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为5年(一般不超过5年),自2022年6月1日至2027年6月1日。委托期满需要继续委托的,应当重新签订委托书。
委托单位因行政执法依据调整,职能调整以及工作需要,有权随时变更,终止上述委托事项。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因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委托单位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被告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受委托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本委托书经委托单位加盖公章后生效,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各一份,向第十四师昆玉市司法局报送备案一份。
委托单位:第十四师昆玉市财政局 受委托单位:第十四师会计核算中心(第十四师国库集中支付中心)
2022年6月1日
作者: 编辑: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