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第十四师昆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
二、办理依据
(一)综合性法律、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22年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8年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施行);
7.《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2019年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2018年施行);
9.《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2021年施行);
10.《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施行);
11.《对外投资合作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指南》(2022年施行);
12.《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2021年施行);
13.《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施行);
14.《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2020年施行);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施行);
1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2020年施行);
1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2021年施行);
1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8年施行);
1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施行);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2年施行);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施行);
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施行);
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施行);
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年施行);
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施行)。
(二)生态环境执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2年施行);
3.《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施行);
4.《关于印发〈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2011年施行);
5.《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2015年施行);
6.《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2015年施行);
7.《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2015年施行);
8.《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2019年施行);
9.《关于印发〈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的通知》(2011年施行);
10.《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2015年施行);
1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2021年施行);
12.《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2017年施行);
13.《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年施行);
1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2022年施行);
1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施行);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2022年施行);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2022年施行);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施行);
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2021年施行);
2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施行);
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施行);
(三)排污许可管理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年施行);
2.《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施行);
3.《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施行);
4.《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2020年施行);
5.《关于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2018年施行);
6.《关于发布〈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2018年施行);
7.《关于发布排污许可证承诺书样本、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和排污许可证格式的通知》(2018年施行)。
(四)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施行);
2.《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2009年施行);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施行);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施行);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施行);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09年施行);
7.《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2017年施行);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施行);
9.《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2021年施行);
10.《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18年施行);
11.《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2020年施行);
12.《环境保护部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2018年施行);
13.《关于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适用问题的复函》(2009年施行);
1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解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复函》(2005年施行);
15.《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有关问题的复函》(2016年施行);
16.《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2021年施行);
17.《关于建设单位无视环保部门审批要求擅自建设或经营产生污染的项目法规适用的复函》(2001年施行);
18.《关于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并已投产的行为适用法律的复函》(2003年施行);
19.《关于企业工商变更登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适用问题的复函》(2004年施行);
20.《关于责令未经环评擅自开工建设的单位停止建设、补办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2008年施行);
21.《关于废铅蓄电池铅回收项目审批权限的复函》(2010年施行);
22.《关于拆迁活动是否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问题的复函》(2010年施行);
23.《关于生物质锅炉等项目环评类别判定事宜的复函》(环办环评函〔2021〕264号)。
(五)水污染防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年修正);
4.《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4年施行);
5.《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36号);
6.《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
7.《关于企业污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04〕438号);
8.《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水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6〕430号);
9.《关于饲料级磷酸氢钙生产企业废水排放执行标准的复函》(环函〔2007〕174号);
10.《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有关“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及相关法律责任适用问题的复函》(环函〔2008〕308号);
11.《关于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有关题的复函》(环函〔2009〕33号);
12.《关于重点流域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通知》(环办函〔2009〕713号);
13.《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渗滤液超标排放行为行政处罚适用意见的复函》(环函〔2010〕96号);
14.《关于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有关意见的复函》(环函〔2010〕243号);
15.《关于农村地区生活污水排放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等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10〕844号);
16.《关于未纳入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与监管问题的通知》(环发〔2011〕85号);
17.《关于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废水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11〕195号);
(六)大气污染防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2.《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施行);
3.《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21号);
4.《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5.《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2021年施行);
6.《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2022年修正)》(财资环〔2022〕106号);
7.《关于重点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执法函〔2021〕421号);
8.《关于恶臭气体超标排放法律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法规函〔2020〕122号);
9.《关于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07〕281号);
10.《关于生物质发电项目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11〕345号);
11.《关于烟厂原烟储存仓库磷化氢无组织排放适用标准的复函》(环函〔2007〕219号);
12.《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关于含重金属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12〕9号);
13.《关于烟气黑度监测方法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02〕65号);
14.《关于有机废气净化装置是否可以设置直排口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8〕304号);
15.《关于执行〈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21〕554号);
16.《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指南》(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75号);
17.《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环办气候函〔2021〕130号);
18.《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环办监测函〔2020〕90号);
19.《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
)20.《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明确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7〕749号)。
(七)噪声污染防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施行);
2.《关于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0〕301号);
3.《关于工业企业环境噪声干扰他人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环发〔2000〕218号);
4.《关于租赁经营企业厂界适用标准的复函》(环函〔2005〕59号);
5.《关于企业排放环境噪声监管问题的复函》(环函〔2009〕124号);
6.《关于居民楼内生活服务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11〕88号);
7.《关于城市市区夜间施工执法标准适用问题的复函》(环函〔2001〕169号);
8.《关于工业企业厂界噪声监测中背景噪声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1〕319号);
9.《关于产生环境噪声的工业企业申报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2〕155号);
10.《关于企业厂界噪声标准适用问题的复函》(环函〔2002〕169号);
11.《关于环境扰民噪声监测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环函〔2002〕229号);
12.《关于限制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夜间工作时间的复函》;
13.《关于夜间违法进行建筑施工作业处罚问题的复函》(环函〔2004〕392号);
14.《关于机场周围区域噪声环境标准有关条目解释的复函》(环函〔2004〕463号);
(八)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2.《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5号);
3.《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66号);
4.《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3号);
5.《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6.《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施行);
7.《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修正);
8.《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08年施行);
9.《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10.《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施行);
11.《关于印发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和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表样式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577号);
12.《关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豁免清单适用范围的复函》(环办法规函〔2021〕586号);
13.《关于铝灰利用处置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便函〔2021〕481号);
14.《关于开展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21〕26号);
15.《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 1200-2021);
16.《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2017 );
17.《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82号);
18.《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
19.《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令2020年第7号);
20.《农用薄膜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令2020年第4号);
21.《关于发布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的公告》(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号);
22.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公告公告2020年第53号);
23.《关于规范再生钢铁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78号);
24.《关于规范再生黄铜原料、再生铜原料和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3号);
25.《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及固体废物填埋辐射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试行)》(HJ1114-2020);
26.《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外排污泥管理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环函〔2001〕30号);
27.《关于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环境管理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环函〔2004〕96号);
28.《关于含铅焊锡废渣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等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环函〔2004〕285号);
29.《关于进口废物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4〕290号);
30.《关于餐饮行业产生的废弃食用油脂是否属于生活垃圾的复函》(环函〔2006〕395号);
31.《关于明确固体废物鉴别结论用语的复函》(环办函〔2007〕33号);
32.《关于转发〈关于如何适用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行政许可办理时限的答复〉的通知》(环函〔2007〕179号);
33.《关于执行〈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暂行)〉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7〕214号);
34.《关于废弃钻井液经分离筛分离是否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废弃钻井液处理”的复函》(环函〔2010〕253号);
35.《关于实施〈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11〕149号)。
(九)土壤污染防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施行);
2.《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目标值制定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2〕488号);
3.《关于发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22年第17号);
4.《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42号);
5.《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1号);
6.《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及修复施工相关信息公开工作指南》(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71号);
7.《关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引用的污染物分析方法有关问题的复函》(监测函〔2020〕10号);
8.《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环土壤〔2021〕12号);
9.《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施行);
10.《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环土壤〔2021〕13号);
11.《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管理的通知》(环办土壤〔2020〕23号);
12.《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11号);
13.《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
14.《关于发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9)〈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术语〉(HJ 682-2019)5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52号);
15.《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63号);
16.《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两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13号);
(十)放射性污染防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施行);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施行);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2011年施行);
4.《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施行);
5.《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10年施行);
6.《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21年施行);
7.《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21年修改);
8.《关于规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2018年施行);
9.《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对X射线人体安检设备辐射安全管理相关问题的复函》(2016年施行);
10.《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γ射线移动探伤辐射安全管理的通知》(环办函〔2014〕1293号);
12.《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环发〔2007〕8号);
1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的通知》(环发〔2006〕145号);
14.《国务院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87〕13号)。
(十一)环境监测
1.《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6号);
2.《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1155-2020)(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76号);
3.《河湖生态缓冲带保护修复技术指南》(2021年施行);
4.《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2021年施行);
5.《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8号);
6.《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办法》(中生环督办〔2021〕1号);
7.《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0号);
8.《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2021年施行);
9.《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2021年施行)。
(十二)突发环境事件
1.《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4年施行);
2.《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空气应急监测工作规程》(2022年施行);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2021);
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年施行);
5.《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2015年施行);
6.《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2011年施行);
7.《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2014年施行);
8.《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施行);
9.《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2018年施行);
10.《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2016年施行);
11.《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2018年施行);
12.《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2018年施行);
1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2014年施行);
14.《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2010年施行)。
(十三)环境信息公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修订);
2.《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2021年施行);
3.《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2021年施行);
4.《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2021年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2021年施行);
6.《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2022年施行);
7.《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2022年施行);
8.《关于印发〈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2021年施行);
9.《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2015年施行)。
三、承办机构
第十四师昆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四、办理基本流程
发现违法事实→调查取证→立案→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处罚事前告知→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五、办理时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六、办理程序
1.简易程序
2.一般程序
3.听证程序
(一)行政执法完结时间
1.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办理完结。
2.法律法规规章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时间。
(二)其他时间
1.先行登记保存7日内作出决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
3.要求听证的,告知后5日内提出。
4.听证7日前,通知听证时间、地点。
5.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符合法定情节的,可当场缴纳。
6.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发现的,不再给予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或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和田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处罚结果。
十、投诉举报途径
1、地点:第十四师昆玉市生态环境局(西附属楼5楼502会议室)
2、电话:0903—6562048
第十四师昆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13日
作者: 编辑:郑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