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保证师市教育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坚持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效率原则、诚实守信原则、责任原则,根据教育管理工作特点,结合师市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指导。
一、行政执法依据
1、教育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2、规范办学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残疾人教育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3、教师管理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4、卫生、安全管理: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5、教育督导:
《教育督导条例》、《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
6、学生资助: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导出使用管理办法》、《兵团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兵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兵团学生资助工作指南》、《兵团团场学前三年教育保障机制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兵团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兵团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困难地区高中阶段家庭生活困难学生教育资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兵团普通高中助学金管理办法》、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印发《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对象的认定及学杂费减免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对象的认定及学杂费减免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7、教育、教学工作: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行政执法服务事项
处理由市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或授权的教育管理方面的事物。对市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服务内容
1.师市辖区内规范办学行为的监督、评估、裁撤以及投诉事件处理。
2.师市辖区内教育、教学工作的监督、考核。
3.师市辖区内教师教育教学行为的考核、监督、奖惩。
4.师市辖区各学校的学生入学、学籍管理的督导工作。
5.师市辖区各学校的财务监督工作;学生资助工作。
四、服务对象
师市辖区内各学校;辖区内教师、学生;有合理诉求的人民群众;市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师市辖区内民办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
五、程序及时间规定
1.按照教育工作安排、市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指派或接受诉求处罚行政执法服务行为。教育局根据项目内容安排项目主管部门成立行政执法小组,并提前三日向项目执行对象下达通知;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政府批准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教育局直接持行政执法通知书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被执行单位应当配合行政执法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以及相关材料。 行政执法服务工作应当注意执法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如非必要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文明执法。
2.行政执法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出示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资质证书以及行政执法通知书副本(或相关文件)。
行政执法人员根据项目的要求查阅与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各项凭证,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展开调查等并取得证明材料。
3.行政执法组对执法项目调查后,应向行政执法的对象通报调查结果,并征询意见。被执法对象应当自执法意见书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执法组。行政执法小组向教育局提出调查报告及执法对象意见。
4.教育局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对执法组提交的报告进行复核,并对被执法对象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行政执法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或者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教育局应当将行政执法报告和行政执法决定送达被执法单位、个人以及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六、其他
服务机构:第十四师昆玉市教育局
服务人员:第十四师昆玉市教育局所有工作人员
机构地址:第十四师政府东附属楼四楼
联系电话:0903—2566002
作者: 编辑: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