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
机关名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昆玉市医疗保障局
地 址:新疆昆玉市昆城大道1号
受委托单位:
名 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昆玉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地 址:新疆昆玉市滨河街1号
为规范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设立第十四师(昆玉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昆玉市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师市医保局)委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昆玉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师市医保中心)按照下列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事项(权限)
按照《关于印发<第十四师昆玉市机关行政部门权责清单(第二批)>的通知》(师市办字〔2020〕7号)《关于调整第十四师机关行政部门权责清单的通知》(师市办字〔2021〕3号)和《关于印发<昆玉市政府权责清单>的通知》(昆政办发〔2021〕1号),现将师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检查权7项和行政处罚权16项委托给师市医保中心行使。
1.行政检查权(共7项):(1)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2)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3)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的监督检查。(4)对用人单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5)医疗保障基金行政监督。(6)中央财政减负资金使用检查。(7)医疗保险政策检查。
2.行政处罚权(共16项):(1)拒不缴纳医疗、生育保险费的处罚。(2)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3)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生育保险待遇的行为的处罚。(4)对未履行医疗生育保险法定职责;未将医疗生育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医疗生育保险待遇的;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医疗生育保险待遇记录等医疗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有违反医疗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处罚。(5)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责令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罚。(6)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7)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以及延迟缴纳行为的处罚。(8)对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9)对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且逾期不改正的处罚。(10)对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行为的处罚。(11)对单位或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12)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处罚。(13)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14)对组织和个人非法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处罚。(15)对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处罚。(16)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罚。
二、委托机关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具体依据条款详见本《行政执法委托书》第一条中的3个文件。
三、委托期限
2022年9月30日至2024年10月1日。委托期满需要继续委托的,应当重新签订委托书。师市医保局因行政执法依据调整,职能调整以及工作需要,有权随时变更,终止上述委托事项。
四、委托执法范围
第十四师昆玉市行政区域内。
五、双方权利义务
(一)委托单位权利义务: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或纠正。
2.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加强对受委托单位的执法人员的培训,为受委托单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办理行政执法证件。
4.为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提供支持和便利。
(二)受委托单位权利义务:
1.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自觉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每半年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1次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委托单位有特殊要求的,按照要求报告。
2.制定完善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并报委托单位备案。
3.按照国家及兵团关于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行政执法文书立卷工作,并及时交委托单位管理。
4.依法行使委托的行政执法权,承担超越委托权、滥用委托权和违法执法、不当执法的法律责任。
5.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执法权。
6.加强对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确保所有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并具备相应的行政执法能力。
六、其他有关事项
(一)因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委托单位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被告依法承担相应义务,受委托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本委托书经委托单位加盖公章后生效,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各一份,向第十四师昆玉市司法局报送备案一份。
委托单位(盖章):第十四师昆玉市医疗保障局
受委托单位(盖章):第十四师昆玉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2022年9月30日
作者: 编辑: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