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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玉市昆牧镇欧毕塔汉堡滋补火锅店)

来源:第十四师昆玉市     点击量:228   发布:2023-10-1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第十四师市监处罚〔2023〕64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昆玉市昆牧镇欧毕塔汉堡滋补火锅店

注册号 92659009****

违法行为类型 经营腐败变质食品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腐败变质的食品;2.罚款108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第十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9月5日


第十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十四师市监处罚〔2023〕64号

当事人:  昆玉市昆牧镇欧毕塔汉堡滋补火锅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659009*****        

住所(住址 ) :新疆昆玉市一牧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  图***                     

身份证件号码:   65322**********                

2023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位于新疆昆玉市一牧场五连连部小区对面18-19号的昆玉市昆牧镇欧毕塔汉堡滋补火锅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该场所正常营业,在店内冷藏柜中发现已开封有使用痕迹的“糖水橙粒罐头”、“燕麦罐头”各一罐,两种罐头均在保质期内,但已肉眼可见发霉变质。

2023年8月7日,报局领导批准,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2种共2罐腐败变质的食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第十四师市监强制〔2023〕3-9号)。

当日检查过程中,我局执法人员全程摄像记录,对当事人现场经营情况进行拍照,并当场制作现场笔录。为进一步调查事实,2023年8月9日,报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2023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昆玉市昆牧镇欧毕塔汉堡滋补火锅店的经营者图尔荪古丽·麦麦提敏制作了询问笔录,依法提取当事人相关经营资质和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资质等证据材料。

经查,在当事人收银台后方冷藏柜内顶层有2种共2罐已开封有腐败变质现象的食品罐头:

1.当事人2023年6月22日从和田市爱丽客力大商行购进“糖水橙粒罐头” 3罐,包装标签显示“净含量:850克/罐,生产日期:2022年7月9日,保质期:24个月”。现场查获1罐,状态:已开封。罐口有保鲜膜覆盖,揭开保鲜膜,食品表面腐败变质、污秽不洁、霉变异物已经覆盖表面四分之三。当事人购进单价为35元/罐,货值金额35元(35元/罐*1罐)。

2.当事人2023年6月22日从和田市爱丽客力大商行购进“燕麦罐头”2罐,包装标签显示“净含量:900克/罐,生产日期:2022年12月7日,保质期:24个月”。现场查获1罐,状态:已开封。罐口有保鲜膜覆盖,揭开保鲜膜,表面感官性状粘稠并伴有酸腐味。当事人购进单价:19元/罐,货值金额19元(19元/罐*1罐)。

剩余库存的2罐“糖水橙粒罐头” 和1罐“燕麦罐头”均在保质期内,未开封。

经查,当事人询问笔录中自述“糖水橙粒罐头”仅在2023年7月上旬使用过,用于制作橙汁,售价8元每杯。“燕麦罐头”两周前使用过,用于制作燕麦奶茶,售价8元每杯。经执法人员询问和现场调查,当事人无法提供罐头使用记录和饮品销售记录。在该两种罐头开始腐败变质(无法直接感官)或已经变质(可肉眼感官)的情况下,对当事人陈述腐败变质后没有经营使用的陈述部分采信,但应认定当事人未及时清理腐败变质食品和经营腐败变质食品的违法事实确实存在。

经查,以上2种2罐腐败变质的食品罐头货值金额共54元,因执法人员无法查证当事人使用过腐败变质食品罐头制作销售的饮品数量和收入,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本案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3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2023年8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资质的事实;

3.2023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当事人经营者图尔荪古丽·麦麦提敏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身份;

4.2023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制作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腐败变质食品的现场情况;

5.2023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制作询问笔录(图尔荪古丽·麦麦提敏)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腐败变质食品的事实;

6.2023年8月7日,我局下达的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各一份,证明依法扣押当事人店内腐败变质食品的事实;

7.2023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当事人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供货商资格;

8.2023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当事人供货商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供货商资质;

9.2023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当事人进货票据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10.2023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拍摄的当事人经营现场照片9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腐败变质食品的客观事实;

11.2023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当事人店招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门店正常经营的事实。

以上证据材料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由当事人提供签字、盖章、按手印确认,符合法定形式。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于2023年8月25日依法向当事人电子送达《第十四师市监罚告〔2023〕6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腐败变质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经营腐败变质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杂掺假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腐败变质的食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未及时清理腐败变质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明确标志的场所,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的规定,属于未及时清理腐败变质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三)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或者未及时对上述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未及时清理腐败变质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经营腐败变质食品的违法行为涉案货值金额少,仅54元,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工作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认错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腐败变质食品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一条“……;两种以上违法行为有牵连关系的,适用吸收原则,择一重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腐败变质的食品(详见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3〕-3-9号);

2.对当事人经营腐败变质食品行为罚款1080元(壹仟零捌拾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代收银行,上缴国库。凭电子缴款单(见附件)在手机上支付缴纳或者凭缴款单到指定银行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超过给付义务的数额;(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附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



                                    第十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 9月5日       

                    


作者: 编辑: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