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相关文件要求,现将第十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度第一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事项公示如下:
一、执法范围、时间和执法主体
抽查事项一:价格监管专项检查;
抽查主体:企事业单位、公司、个体等各种涉及价格监管方面的业态主体;
抽查时间:2024年03月12日至2024年12月15日;
执法主体:第十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抽查事项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
抽查主体: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主体;
抽查时间:2024年03月12日至2024年04月20日;
执法主体:第十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抽查事项三:化肥、农药等农资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
抽查主体:化肥、农药等农资生产经营主体;
抽查时间:2024年03月12日至2024年04月30日;
执法主体:第十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抽查事项四:燃气器具及相关产品经营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
抽查主体:燃气器具及相关产品经营单位;
抽查时间:2024年03月12日至2024年04月30日;
执法主体:第十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抽查事项五:假冒商标、商标侵权行为、假冒伪劣商品联合检查。
抽查主体:汽车维修店、农资销售店、儿童玩具销售店、五金销售店等经营主体;
抽查时间:2024年04月17日至2024年06月17日;
执法主体:第十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被检查主体和执法人员的确定
在检查开始前一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按行业经营主体库5%抽取确定(重点领域除外),执法人员通过平台执法人员库随机确定。
三、法律依据
抽查事项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等涉及价格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开展检查。
抽查事项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开展检查。
抽查事项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开展检查。
抽查事项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开展检查。
抽查事项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开展检查。
四、执法内容
抽查事项一:检查是否存在未履行明码标价的行为;检查是否在价格欺诈,在标价以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或变相收取未标明的行为;检查是否存在以低于成本价倾销商品,扰乱正常生产经营执行的行为;检查是否存在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的行为;检查是否存在不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行为;检查是否存在在非常时期不落实政府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的行为。
抽查事项二:查看是否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相关要求的原辅料和添加剂,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检查是否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检查食品相关产品中是否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检查是否存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失效、变质的食品相关产品;检查是否存在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质量标志的食品相关产品;检查是否配备质量安全员、质量安全总监;检查是否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
抽查事项三:检查销售的产品是否经过登记备案;查看农药经营销售单位是否建立进销台账;检查化肥经营单位是否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检查农药经营者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检查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等违法行为;检查是否存在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是否存在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检查是否存在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或者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违法行为;检查是否存在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肥料;检查是否存在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质量标志的食品相关产品;检查化肥经营单位是否配备质量安全员、质量安全总监;检查化肥经营单位是否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
抽查事项四:检查产品是否具有3C标识;检查产品是否有熄火保护装置;灶具的硬管连接接头是否采用管螺纹;是否有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检查是否存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失效的燃气器具及相关产品;检查是否存在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质量标志的燃气器具及相关产品;检查是否索要3C认证证书,是否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检查燃气器具及相关产品标识是否齐全;检查瓶装液化石油气调节器标志或铭牌是否有制造厂名称、商标、型号、生产日期、使用年限及燃气流动方向;检查瓶装液化石油气调节器壳体是否标有“超压切断”“超低压切断”“过流切断”字样;检查是否配备质量安全员、质量安全总监;检查是否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
抽查事项五:查看商品商标是否标注有“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注或R;检查经营主体是否存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况;检查经营主体是否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等字样。检查是否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检查产品中是否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检查是否存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失效、变质的产品;检查是否存在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质量标志的产品;检查是否配备质量安全员、质量安全总监;检查是否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
五、执法方式
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和交叉检查的方式进行,如同一家经营主体涉及到多项抽查事项的,可以组成联合检查组,力争一次性检查到位。
六、执法结果的运用
检查结果将同步公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录于企业名下。如在抽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第十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法予以查处并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1日
作者: 编辑: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