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第十四师市监处罚〔2024〕513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
注册号 /
单位 名称: 昆玉市昆园镇****
注册号:92659*************
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姓名 商**
违法行为类型: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经营标签标注“特供”类 字样的食品, 以及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1.对当事人销售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 行为处罚款 1250 元(壹仟贰佰伍拾元);
2.对当事 人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食品的违法行为,给予没 收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 详见财物清单 〔2024〕1-1-002 号),并处罚款 1000 元(壹仟元)。
罚款合计:2250 元(贰仟贰佰伍拾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第十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8月24 日
第十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十四师市监处罚〔2024〕513 号
当事人:昆玉市昆园镇****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商**
2024 年 6 月 20 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新疆昆玉市 **********的昆玉市昆园镇****开展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 所食品货架上发现“湘君府品牌的小米辣”等 79 包超过保质期的 食品,同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酒柜内发现一盒外包装标有“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农十四师内部接待酒”字样的泥香型白酒,且部分 产品当事人未注明产品价格。
2024 年 6 月 20 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 79 包超过保质 期的食品和外包装标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十四师内部接待酒” 字样的泥香型白酒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依法下达《第十四 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第十四师市监先 登〔2024〕1-1-002 号)。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于 2024 年 6 月 27 日立案调查,并 依法对上述 79 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外包装标有“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农十四师内部接待酒”字样的泥香型白酒实施扣押行政强制 措施,依法下达《第十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 定书》(第十四师市监强制〔2024〕503 号)。
由于案情复杂,2024 年 7 月 26 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 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下达《第十 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第十四师市监延强〔2024〕502 号),实施的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延长 30 日至 2024 年 8 月 26 日。
由于当事人经营者商**文化水平低,委托昆玉市昆园镇爱玲 超市实际经营者沈**全权配合调查,并出具授权委托书。
我局执法人员于 2024 年 7 月 8 日对昆玉市昆园镇爱玲超市 实际经营者沈**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调查过程中 我局执法人员全程开启执法记录仪摄像记录,依照法定程序提 取、复制、拍摄、制作了证据材料。
一、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部分食品未明码标价的事实
(一)经查,当事人于 2023 年 9 月 30 日,从昆玉市******* 购进湘君府品牌的小米辣共 6 包,净含量:500 克/包,食品生产 许可证编号:SC11613043100154,执行标准:GB2714,生产日期: 2023 年 3 月 18 日,保质期:12 个月,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超过 保质期, 已销售 2 包。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扣 4 包, 已超过保质 期。该批次湘君府品牌的小米辣进货价为 4.5 元/包,销售价 5 元 /包,货值金额 20 元(4 包*5 元/包)。
(二)经查,当事人于 2023 年 8 月 13 日,从昆玉市******* 购进美鑫达品牌的山楂卷共 20 包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SC11714080212672,执行标准:GB/T10782,生产日期:2023 年 6 月 2 日,保质期:12 个月,于 2024 年 6 月 2 日超过保质期,已销 售 15 包。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扣 5 包,已超过保质期。该批次美鑫达品牌的山楂卷进货价为 0.75 元/包,销售价 1 元/包,货值金 额 5 元(5 包*1 元/包)。
(三)经查,当事人于 2023 年 7 月 24 日,从昆玉市******* 购进润康品牌的野山楂共 20 包,净含量 60g/包,食品生产许可证 编号:SC11714082314809,执行标准:GB14884-2016,生产日期: 2023 年 3 月 1 日,保质期:12 个月,于 2024 年 3 月 1 日超过保 质期, 已销售 10 包。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扣 10 包, 已超过保质 期。该批次润康品牌的野山楂进货价为 0.75 元/包,销售价 1 元/ 包,货值金额 10 元(10 包*1 元/包)。
(四)经查,当事人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从昆玉市******* 购进肥仔华品牌的 1 棵葱共 6 包,净含量 218 克/包,食品生产许 可证编号:SC12413043101114,执行标准:GB17401,生产日期: 2023 年 10 月 1 日,保质期:8 个月,于 2024 年 6 月 1 日超过保 质期,已销售 3 包。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扣 3 包,已超过保质期。 该批次肥仔华品牌的 1 棵葱进货价为 4.5 元/包,销售价 5 元/包, 货值金额 15 元(3 包*5 元/包)。
(五)经查,当事人于 2023 年 9 月 23 日,从昆玉市******* 购进欢兹乐谷品牌的吊炉锅巴共 10 包,净含量 105 克/包,食品 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261048102438,执行标准:GB17401,生产 日期:2023 年 8 月 17 日,保质期 300 天,于 2024 年 6 月 13 日超 过保质期, 已销售 6 包。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扣 4 包, 已超过保质期。该批次欢兹乐谷品牌的吊炉锅巴进货价为 3.5 元/包,销售 价 4.5 元/包,货值金额 18 元(4 包*4.5 元/包)。
(六)经查,当事人于 2023 年 9 月 30 日,从昆玉市******* 购进鑫味客源品牌的龙虾棒共 20 包,净含量 40 克/包,食品 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241910000530,执行标准:GB/T22699、 GB17401,生产日期:2023 年 8 月 12 日,保质期:9 个月,于 2024 年 5 月 12 日超过保质期,已销售 18 包。我局执法人员现 场查扣 2 包, 已超过保质期。该批次鑫味客源品牌的龙虾棒进 货价为 0.75 元/包,销售价 1 元/包,货值金额 2 元(2 包*1 元 /包)。
(七)经查,当事人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从昆玉市******* 购进康师傅品牌的藤椒牛肉面共 12 桶,净含量:面饼+配料 108 克/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20161011200091,执行标准: GB17400,生产 日期:2024 年 11 月 28 日,保质期:六个月, 于 2024 年 5 月 27 日超过保质期, 已销售 7 桶。我局执法人员 现场查扣 5 桶, 已超过保质期。该批次康师傅品牌的藤椒牛肉 面进货价为 3.75 元/桶,销售价 4 元/桶,货值金额 20 元( 5 桶*4 元/桶)。
(八)经查,当事人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从昆玉市******* 购进香心品牌的紫萝香丝共 10 包,净含量 80 克/包,食品生产许 可证编号:SC11637131208576,执行标准:SB/T10439,生产日期: 2022 年 10 月 20 日,保质期 12 个月,于 2023 年 10 月 20 日超过保质期, 已销售 8 包。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扣 2 包, 已超过保质 期。该批次香心品牌的紫萝香丝进货价为 0.8 元/包,销售价 1 元 /包,货值金额 2 元(2 包*1 元/包)。
(九)经查,当事人于 2023 年 9 月 23 日,从昆玉市******* 购进天之湘品牌的豆筋共 20 袋,净含量 26 克/袋,食品生产许可 证编号:SC10443018101219,执行标准:GB2712,生产日期:2023 年 6 月 15 日,保质期 9 个月,于 2024 年 3 月 15 日超过保质期, 已销售 4 袋。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扣 16 袋,已超过保质期。该批 次天之湘品牌的豆筋进货价为 0.75 元/袋,销售价 1 元/袋,货值 金额 16 元/袋(16 袋*1 元/袋)。
(十)经查,当事人于 2023 年 8 月 29 日,从昆玉市******* 购进凌宇小子品牌的牛蹄筋共 20 袋,净含量 15 克/袋,食品生产 许可证编号:SC12243062100032,执行标准:GB/T23586,生产日 期:2023 年 8 月 1 日,保质期阴凉避光下 9 个月,于 2024 年 5 月 1 日超过保质期, 已销售 11 袋。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扣 9 袋, 已超过保质期。该批次凌宇小子品牌的牛蹄筋进货价为 0.75 元/ 袋,销售价 1 元/袋,货值金额 9 元(9 袋*1 元/袋)。
(十一)经查,当事人于 2023 年 8 月 29 日,从昆玉市******* 购进葱清多品牌的威化饼干共 5 袋,净含量 320 克/袋,食品生产 许可证编号:SC10813102500219,执行标准:GB/T20980,生产日 期:2023 年 7 月 17 日,保质期 10 个月,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超 过保质期, 已销售 1 袋。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扣 4 袋, 已超过保质期。该批次葱清多品牌的威化饼干进货价为 4.5 元/袋,销售价5 元/袋,货值金额 20 元(4 袋*5 元/袋)。
(十二)经查,当事人于 2023 年 7 月 12 日,从昆玉市******* 购进葱清多品牌的威化饼干共 4 袋,净含量 320 克/袋,食品生产 许可证编号:SC10813102500219,执行标准:GB/T20980,生产日 期:2023 年 4 月 18 日,保质期 10 个月,于 2024 年 2 月 18 日超 过保质期, 已销售 3 袋。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扣 1 袋, 已超过保 质期。该批次葱清多品牌的威化饼干进货价为 4.5 元/袋,销售价 5 元/袋,货值金额 5 元(1 袋*5 元/袋)。
(十三)经查,当事人于 2023 年 8 月 2 日,从昆玉市******* 购进近乐品牌的蛋奶馍片共 5 包,净含量 180 克/包,食品生产许 可证编号:SC12414080212844,执行标准:GB/T20977,生产日期: 2023 年 4 月 20 日,保质期十个月,于 2024 年 2 月 20 日超过保质 期, 已销售 4 包。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扣 1 包, 已超过保质期。 该批次近乐品牌的蛋奶馍片进货价为 3.5 元/包,销售价 4 元/包, 货值金额 4 元(1 包*4 元/包)。
(十四)经查,当事人于 2023 年 11 月 6 日,从昆玉市******* 购进近乐品牌的蛋奶馍片共 6 包,净含量 180 克/包,食品生产许 可证编号:SC12414080212844,执行标准:GB/T20977,生产日期: 2023 年 7 月 15 日,保质期十个月,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超过保质 期, 已销售 4 包。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扣 2 包, 已超过保质期。该批次近乐品牌的蛋奶馍片进货价为 3.5 元/包,销售价 4 元/包, 货值金额 8 元(2 包*4 元/包)。
(十五)经查,当事人于 2023 年 7 月 24 日,从昆玉市******* 购进伊利品牌的优酸乳共 48 盒,净含量250ml/盒,食品生产许可 证编号:SC11065010600122,执行标准:GB/T21732,生产日期: 2023 年 4 月 16 日,保质期:8 个月,于 2023 年 12 月 16 日超过 保质期,已销售 45 盒。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扣 3 盒,已超过保质 期。该批次伊利品牌的优酸乳进货价为 1.5 元/盒,销售价 1.5 元 /盒,货值金额 4.5 元(3 盒*1.5 元/盒)。
(十六)经查,当事人于 2022 年 11 月 6 日,从昆玉市***** 购进御今香品牌的卤料王中王共 10 包,净含量 6 克/包,食品 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137148100347,执行标准:Q/LG0001S, 生产 日期:2021 年 10 月 9 日,保质期 18 个月,于 2023 年 4 月 9 日超过保质期,已销售 3 包。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扣 7 包, 已超过保质期。该批次御今香品牌的卤料王中王进货价为 1.5 元/包,销售价 2 元/包,货值金额 14 元(7 包*2 元/包)。
(十七)经查,当事人于 2022 年 11 月 6 日,从昆玉市***** 购进麻辣江红品牌的青花椒特麻鱼调料共 2 包,净含量 248 克 /包,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51140200424,执行标准: GB31644,生产日期:2022 年 3 月 25 日,保质期 18 个月,于 2023 年 9 月 15 日超过保质期, 已销售 1 包。我局执法人员现 场查扣 1 包, 已超过保质期。该批次麻辣江红品牌的青花椒特麻鱼调料进货价为 5 元/包,销售价 6 元/包,货值金额 6 元(1 包*6 元/包)。
综上, 当事人经营湘君府品牌的小米辣等 17 种超过保质期 的食品共 79 包,货值金额 178.5 元(6 元+14 元+4.5 元+8 元 +4 元+5 元+20 元+9 元+16 元+2 元+20 元+2 元+18 元+15 元+10 元+5 元+20 元), 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可以提供上述 食品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可以证明食品的合法来源, 因当 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无法核实当事人在超过保质期后的销售情 况,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未对上述美鑫达品牌的山楂卷、润康品牌的野山楂、 香心品牌的紫萝香丝、天之湘品牌的豆筋、凌宇小子品牌的牛蹄 筋等 5 种商品明码标价,由于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故无法核 实当事人未明码标价期间销售情况,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二、 当事人经营标签标注“特供”类字样的食品的事实
2024 年 6 月 20 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门东 侧酒柜第三层发现一瓶,外包装标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十四 师内部接待酒”字样的泥香型白酒,执行标准:GB/T1078.1,生 产企业:新疆西域传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新疆乌鲁木齐, 净含量:250ml/瓶,酒精度:46%vol,当事人未对其产品进行明 码标价,在询问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称该瓶泥香型白酒由于存放时 间长达十年,记不清具体进货时间、数量及销售价格,故无法计 算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
经 查 询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未查询到新疆西域 传成酒业有限公司这家企业。该酒外包装无生产日期,经调查了 解,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十四师没有委托其他企业生产过外包 装标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十四师内部接待酒”字样的泥香型 白酒。
本案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的规定审查, 尚不构成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 年 6 月 27 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当事人营业执 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2024 年 6 月 27 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当事人仅销售 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 体资格;
3.2024 年 6 月 27 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经营者(商**) 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商**)的身份情况;
4.2024 年 6 月 27 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经营者(商**) 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经营者(商**)全权委托实际经营 者(沈**)配合调查的事实;
5.2024 年 6 月 27 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当事人实际经 营者(沈**)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实际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6.2024 年 6 月 20 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当事人经营场 所店招照片 1 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正常经营的事实;
7.2024 年 6 月 20 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当事人经营场 所经营的美鑫达品牌的山楂卷等五种商品照片 7 张,证明当事人 未明码标价的事实;
8.2024 年 6 月 20 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当事人现场经营场 所经营的湘君府品牌的小米辣等 79 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照片 62 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9.2024 年 6 月 20 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制作现场笔录一份, 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经营标签标注“特供”类字 样的食品以及未明码标价的事实;
10.2024 年 6 月 20 日,我局依法提取当事人店内经营的标 签标注“特供”类字样的泥香型白酒照片 5 张,证明当事人经营 标签标注“特供”类字样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11.2024 年 6 月 27 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当事人供货 商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查验供货商资质的事实;
12.2024 年 6 月 27 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当事人进货 票据 22 张,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13.2024 年 7 月 8 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实际经营 者(沈**)开展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 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经营标签标注“特供”类字样的食品以及未 明码标价的事实;
14.2024 年 7 月 8 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当事人提交的 隐患排查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如实开展整改工作的事实。
以上证据材料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均有当事人提供签字、 盖章确认,符合法定形式。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询问时均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陈述、 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 申辩。2024 年 8 月 17 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第十四师市场监 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第十四师市监罚告〔2024〕526 号), 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 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 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 申辩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湘君府品牌的小米辣等 79 包超过保质 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 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 品: …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 品、食品添加剂; … …”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 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 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 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 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的规定, 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对美鑫达品牌的山楂卷等 5 种商品注明 商品价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 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 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 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 …”的 规定,构成销售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 定,应当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标签标注“特供”类字样的食品的行 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 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 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违 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 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 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 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 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 品添加剂;… …”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 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未查询到当事人 被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属于初次违法。 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 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 可以确定食品的合法来源,主动承认错误,积极开展排查整改, 提交整改报告,认错态度良好,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且涉案食 品的货值金额较少(178.5 元),及时改正,主动消除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 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 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的通知》第二条“本规定所 称‘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 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已经消除的,不予行政处罚。”及《新 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 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 34 条“食品安全监管。经营超过保质 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初次违法;2. 能确定食品合法来源;3.货值金额不超过 1000 元;4.未发生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5.按规定开展整改。”的 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不予 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在我局执法 人员发现相关问题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 陈述违法事实,积极提供证据材料,认错态度良好,对违法行为 进行整改,社会危害性较小。综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 危害程度等因素,为保护市场主体,基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 罚相当、综合裁量、包容审慎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的; … …”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和第十七 条第一项、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 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 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 性较小的;…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销售商品未按规定 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给予从轻处罚裁量。
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第四款“ … …从轻 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 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为 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低于 30%的部分 … …”的规定和《新 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减免责“ 三项 清单”》中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序号 61“ … …后续监管及裁 量幅度:责令改正;可以并处 0.15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当事人销售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罚款 1250 元的行政处罚(罚款的数额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 中 25%的部分)。
当事人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能 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提供证 据材料及情况说明,认错态度良好,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且当 事人涉案食品只有一瓶,存放时间较长未清理未售出属疏忽大意,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综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 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为保护市场主体,基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过罚相当、综合裁量、包容审慎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的; … …”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二 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和第十七 条第一项、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 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 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 性较小的;…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标签含有虚假 内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裁量。
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第三款“ … …减轻 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 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 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 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 人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 1000 元的 行政处罚。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 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十一条“ 同一违法行为人的两种以 上违法行为没有牵连关系的,遵循‘分别处罚,一并执行’的原 则,适用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两种以上违法行为有牵连关系的, 适用吸收原则,择一重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本案当 事人的三种违法行为没有牵连关系,遵循“分别处罚,一并执行” 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 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 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现责令当 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 品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对其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销售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处罚款 1250 元(壹仟贰佰伍拾元);
2.对当事人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食品的违法行为,给予没 收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详见财物清单〔2024〕1-1-002 号),并处罚款 1000 元(壹仟元)。
罚款合计:2250 元(贰仟贰佰伍拾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六十日内向第十四师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和田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 停止执行。
第十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 年 8 月 24 日
作者: 编辑: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