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师市场监督昆玉市华联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6月2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国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昆玉市华联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进行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现场完成沃柑抽检1批次,抽样数量(含备样)3.692kg,购买单价11.8元/kg,共计支付43.56元购样费。抽检过程符合《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2024年7月4日,我局收到浙江国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一份,报告载明当事人经营的沃柑中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4年7月4日,第十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昆玉市华联商贸有限公司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检验报告》(No:CF2404073)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批次沃柑。经查,上述批次沃柑共购进57kg,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核查处置情况
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说明该批沃柑的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当事人对购进的沃柑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情况不知情,并非主观故意,该批次沃柑农药残留超标非经营环节导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第十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昆玉市华联商贸有限公司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第十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3日
作者: 编辑: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