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师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及市场开办者:
市场监管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3年12月1日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办法》施行后,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将禁止使用“生鲜灯”,第十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特作以下提醒告诫:
一、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要统一督促场内生鲜食用农产品经营者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灯具。所有超市、便利店、果蔬店、水产店、卤肉店等固定场所销售畜禽肉类、果蔬类、海鲜类等生鲜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者要对在用照明灯具进行自查,停止使用对生鲜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并更换合规灯具。
二、《办法》施行后,生鲜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将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消费者如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可拨打12315、0903-2566315投诉举报。
本提醒告诫书自发布之日起,各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及市场开办者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规范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照明设施使用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依规从严处罚。
第十四师昆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2日
作者: 编辑:陈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