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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机构服务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来源:第十四师昆玉市     点击量:51   发布:2025-03-24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医疗机构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切实保障职工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对辖区内各医疗机构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政策。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相关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定和药品、耗材价格政策,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医护人员和收费人员遵守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的自律意识,规范收费行为,自觉维护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各医疗机构应当在其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通过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示栏(牌)、价目表(本)、电子查询系统以及其他有效方式进行价格公示。全面公示医疗服务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等有关情况。明码标价要做到真实明确、标示醒目。

三、各医疗机构不得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和标准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或分解收费项目收费;重复收费;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

(二)违反政策规定收取医用耗材费或重复收取一次性卫生材料费;用虚增使用数量等方式变相多收药品和医用耗材费;违反零差率规定销售药品(中药饮片除外)和医用耗材;

(三)混淆方法学多收检验费;混淆不同型号检查设备多收检查费;

(四)违反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相关规定,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五)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医院或者患者的合法权益;

(六)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七)通过捆绑、组合方式提供医学检验服务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收费;

(八)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患者接受服务并缴费;

(九)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十)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各医疗机构应按照本提醒告诫要求,进一步规范医疗价格行为,全面开展自查整改,杜绝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对经提醒告诫仍不自查整改的,一经发现,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从严从重查处。

欢迎广大职工群众对各医疗机构的服务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存在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相关证据并及时拨打12315或0903-2566315进行投诉举报。

第十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1日

 

作者: 编辑: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