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事项
水利行政许可、处罚、强制、征收、检查。
二、实施对象
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实施主体
第十四师水利局(昆玉市水利局)
四、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五、办理时限
行政许可: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程序的办理期限作出明确承诺的,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六、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陈述申辩权利、听证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向第十四师昆玉市水利局申请陈述申辩、听证,向第十四师昆玉市人民政府或兵团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向和田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七、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电话:0903-2566084
地址:新疆昆玉市昆城大道1号
时间:
夏季:周一至周五(10:00-14:00,16:00-20:00);
冬季:周一至周五(10:00-14:00,15:30-19:30)(节假日除外)。
作者:张丽 编辑: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