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来源:第十四师昆玉市应急管理局     点击量:16   发布:2025-05-20
分享到

一、行政事项

应急管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二、实施对象

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实施主体

第十四师昆玉市应急管理局。

四、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

五、办理时限

行政许可: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应急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继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程序的办理期限作出明确承诺的,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六、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陈述申辩权利、听证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向第十四师昆玉市应急管理局申请陈述申辩、听证,向第十四师昆玉市申请行政复议;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第十四师昆玉市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903-2566152

电子邮箱:kysyjglj@163.com

八、办公时间

冬季时间: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

夏季时间:上午:10:00—13:30;下午:16:00—20:00

九、办公地址

昆玉市昆城大道1号党政服务中心525办公室。

作者: 编辑:陈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