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等权利。
(二)救济途径:
1.当事人应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行政行为的第十四师昆玉市医疗保障局申请陈述、申辩,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行政行为的第十四师昆玉市医疗保障局申请听证;
2.当事人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第十四师申请行政复议;
3.当事人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和田垦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作者: 编辑:陈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