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济渠道

来源:第十四师昆玉市教育局     点击量:0   发布:2025-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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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相关当事人对第十四师昆玉市教育局作出教育行政执法行为具有以下权利和救济途径:

(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对行政司法机关违法行为侵犯其人身权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玉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和田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作者: 编辑:陈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