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济渠道

来源:第十四师昆玉市公安局     点击量:0   发布:2025-06-12
分享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第十四师昆玉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和田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救济渠道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先向第十四师昆玉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作者: 编辑:陈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