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师昆玉市关于完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和倾斜救助政策的通知

来源:第十四师医疗保障局     点击量:2   发布:2025-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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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各团场(镇)便民服务中心、社保所,玉都街道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兵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兵办发〔2024〕5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师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体系,精准聚焦困难群众医疗保障需求,切实减轻困难职工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其他特殊困难人员范围

师市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是指持有师市户籍或参加师市基本医保且按时足额缴费的困难职工、重残人员、临时救助对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以上人员在经相关程序认定后,按照《兵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兵办发〔2024〕50号)中第四类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医疗救助。其中,困难职工需由师市总工会依据相关规定认定;重残人员指持有残联核发的一、二级残疾证人员;临时救助对象以民政局认定结果为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需经卫健委指定医疗机构诊断并纳入管理。

已认定为师市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的,直接获得医疗救助。具有多重身份的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实行救助,不得重复救助。

二、明确医疗救助待遇

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具体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和年度救助限额为:

(一)年度起付标准。第一类救助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第二类救助对象(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不设起付标准;第三类救助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易返贫致贫人口)年度起付标准为2000元;第四类救助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及师市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年度起付标准为6000元。

(二)救助比例和年度救助限额。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第一、二、三类救助对象分别按照95%、90%、85%的比例救助;第四类救助对象及师市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照75%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统一设定为6万元。

三、完善倾斜救助政策

对规范转诊且在疆内就医的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或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产生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具体救助标准如下:

(一)年度起付标准。第一、二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标准;第三类救助对象年度起付标准为2000元;第四类救助对象及师市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年度起付标准为6000元。

(二)救助比例和年度救助限额。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超出倾斜救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按照以下比例进行救助:对第一、二、三类救助对象分别按98%、95%、90%的比例救助;对第四类救助对象及师市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85%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统一设定为20万元。倾斜救助资金单独核算,其救助金额不纳入救助对象年度救助限额。

四、部门职责

(一)师市部门职责

师市民政局、卫健委、残联、总工会需加强与医保局协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定期沟通机制。每月5日前按类别将救助对象汇总名单推送至师市医保局,医保经办机构及时将救助对象人员信息在医保信息系统内进行标识和更新,确保救助对象能够及时享受医疗救助待遇,纳入“一站式”结算,如遇特殊情况需在3个工作日内补报救助对象汇总名单并说明原因。同时,各部门要加强数据动态管理,对救助对象信息实行动态更新,及时调整不符合条件人员。

(二)团场(镇)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职责

团场(镇)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辖区内第四类医疗救助对象申请受理、审核认定等工作。团场便民服务中心每月及时将核定的救助对象汇总名单推送至团场社保所,团场社保所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对救助对象身份进行标识,确保医保结算系统准确识别。

五、宣传培训与政策衔接

各相关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政策,提高群众知晓率。同时,加强对基层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政策执行能力和服务水平。本通知在执行过程中,要做好与其他医疗保障政策、社会救助政策的衔接工作,确保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平稳过渡、有效落实。

六、其他事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3年7月27日《关于印发〈第十四师昆玉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师市医保发〔2023〕5号)同时废止。

文件印发前已发生未结算费用按原文件执行。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兵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兵办发〔2024〕50号)相关规定执行。



师市医疗保障局              师市民政局



 师市财政局           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师市总工会             师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5年8月4日

作者: 编辑:陈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