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昆玉市天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连续三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告知如下:
你(单位)因2023年、2024年、2025年连续三年未履行年报公示义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同时未进行注销登记,2025年8月2日和2025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中国邮政向你(单位) 邮寄挂号信2封,均因无法联系到你(单位)被退回。2025年7月16日和2025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先后两次对你(单位)注册登记地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该注册登记住所正在进行装修,未发现你(单位)办公场所,执法人员现场拨打你(单位)注册登记的联系电话,无法联系到你(单位)。2025年9月15日,经国家税务总局昆玉税务局协查,你(单位)税务已注销。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于2025年9月18日立案调查。
2025年7月16日和2025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 注册登记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各1份,由昆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干部作为见证人陪同检查,现场笔录均由昆玉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中心干部见证,并签字确认。调查过程中,我局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提取、复制、拍摄、制作了证据材料 。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得知,你(单位)于2019年1月8日注册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9MABKXLOA42,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登记住所为新疆昆玉市昆玉经济技术开发区4F413室。法定代表人:章海宾。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信息,2023年7月6日,你(单位)因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报送并公示2022年年度报告,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4年7月1日,你(单位)因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报送并公示2023年年度报告,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5年7月1日,你(单位)因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报送并公示2024年年度报告,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信息,暂无市场主体歇业公告信息。
经查,2025年8月2日、2025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 号)第九条的规定,向你(单位)登记的住所两次邮寄专用信函(邮件编号为XA20428991565 、XA20428925765), 均无人签收,被墨玉县皮墨垦区邮政支局退回。
2025年7月16日和2025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先后两次前往你(单位)登记注册住所进行检查,整栋楼正在装修,现场未发现你(单位)在登记注册住所的办公场所和工作人员,通过你(单位)登记的住所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
2025年9月4日,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昆玉税务局发送《协助核查函》,2025年9月15日,我局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昆玉税务局《关于协助核查企业信息的复函》1份,函中显示你(单位)税务已注销。
2025年9月18日,昆玉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具证明1份,证明无法联系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
2025年9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息一份,查询结果显示在全国法院(包含地方各级法院) 范围内没有找到你(单位)相关结果。
你(单位)连续三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未办理歇业,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 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 " 的规定,构成连续三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 规定,本机关应当吊销你(单位)营业执照。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你(单位)连续三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经查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系 统自由裁量基准(2024年版)》第一章第七节《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裁量基准中无不予行政处罚、减轻、从轻等行政处罚 的情形 。
综上,你(单位)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 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吊销你(单位)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9MABKXL0A4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 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 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杨长田、熊成昱
联系方式:0903-2050315
联系地址:新疆昆玉市军垦街12号。
第十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0日
作者: 编辑: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