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师市招标投标典型案例公布

来源:第十四师住建局     点击量:32   发布:2026-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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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新疆某商贸有限公司在第十四师某保障房装修项目(设备购置)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案

1.基本案情

2024年6月,第十四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第十四师某保障房装修项目(设备购置)投标现场监标工作中,发现新疆某商贸有限公司涉嫌串通招标。经核查,该公司与昆玉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预留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均为郝某,存在明显关联投标迹象。2024年7月,昆玉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王某领接受调查询问,明确承认将公司资质出借郝某,供其用于投标活动。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规定、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3.处置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对新疆某商贸有限公司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22923元;对该公司法人郝某处公司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的罚款即1146元。

(二)关于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第十四师某幼儿园建设项目挂靠案

1.基本案情

2025年5月,第十四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纪检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反映第十四师某幼儿园建设项目存在涉嫌资质挂靠的违法情形。经核查,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该项目,但实际负责现场管理工作的薛某并非该公司在册人员,该公司存在将中标项目违法转包给个人。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3.处置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对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合同价款0.7%的罚款,即29747.22元;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处单位罚款数额的7%的罚款,即2082.31元。

作者: 编辑:张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