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0月15日19时12分许,第十四师昆玉市某建材厂建设项目粉碎车间内,发生一起一般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60万元。事故发生后,师市主要领导作出重要指示,昆玉市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和田垦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事故调查。有关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事发地为第十四师昆玉市某建材厂建设项目粉碎车间。该项目建设规模为年产8000万块多孔砖。截至事故发生时,该项目尚未完成竣工验收,处于设备安装调试阶段。
事故单位为第十四师昆玉市某建材厂。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0月15日下午,按企业主要负责人陈某工作安排,维修工陈某(死者)、助手阿某负责粉碎车间3号提升机维修,工人肉某在附近开展2号提升机维修,电工李某在配电室调试4号提升机电流。
当日18时许,电工李某在3号提升机检修口外提醒陈某(死者)及助手阿某:“4号提升机即将通电调试,需注意安全”。约19时,陈某(死者)与助手阿某完成3号提升机电机拆卸并运送至仓库后,陈某(死者)独自返回车间,途中在配电室门口,电工李某再次提醒陈某(死者):“4号提升机电流调试即将完成,要通电运行,务必注意安全”。
陈某(死者)为图便利,未走安全通道,擅自从4号提升机南侧非正规检修口进入车间,翻越安全护栏试图跨越待启动的4号提升机前往3号作业区。19时12分许,电工李某未确认作业人员是否全部撤离危险区域,便在配电室远程启动4号提升机进行运行测试,此时正在翻越设备的陈某(死者)瞬间被卷入提升机翻斗与护板的缝隙之间,造成重伤。
事故发生后,正在附近2号提升机作业的肉某听到异响,立即通过对讲机呼叫车间外的米某前往查看。米某赶到现场发现陈某(死者)被卡后,第一时间通知电工李某切断电源,并呼叫其他工友开展救援。企业负责人陈某及相关人员抵达现场后,使用电焊机、砂轮机切割护板,将陈某(死者)救出。随后,企业法定代表人陈某驾车将陈某(死者)送往昆玉市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陈某于2025年10月15日19时57分被宣布死亡。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听从安全警告,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为图便利冒险翻越待启动状态的机械设备,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人为因素。
2.特种作业人员违规操作。电工安全责任缺失,启动关键设备前未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未到设备现场进行最终安全确认和现场监护,且其电工证有效期已过(有效期为:2007年3月26日至2010年3月26日),属于无证上岗作业。
(二)间接原因
昆玉市某建材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混乱无序。企业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未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缺乏系统性与规范性。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员工安全知识与风险防范意识薄弱。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失控,电工李某证件过期仍上岗,电焊工、叉车工等特种作业存在无证上岗现象。现场安全管理漏洞突出,项目调试阶段同一作业空间同步开展带电调试与高风险维修作业,未制定专项安全措施,未落实协调监护,风险叠加。危险区域无安全警示标识,检修口设置不合理,安全防护设施配置不足。企业应急管理体系缺失,未制定应急预案、未组织应急演练,从业人员应急处置与自救互救能力不足。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
(一)追责问责情况
该起事故中,6人受到追责问责。其中:
1.工业和信息化局2人。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分管领导宋某,向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作深刻检查,情况报师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师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移送师市纪委监委调查处理。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倪某,由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调查处理,处理情况报师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师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二二四团4人。二二四团分管领导张某,向二二四团党委、二二四团作深刻检查,情况报师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师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建议移送师市纪委监委调查处理。二二四团经济发展办公室崔某、赵某、陈某,由二二四团调查处理,处理情况报师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师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行政处罚(处理)情况
昆玉市某建材厂。第十四师昆玉市应急管理局拟对该企业处以五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拟对该企业实际控制人陈某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移送司法情况
昆玉市某建材厂电工李某。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拟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作者: 编辑: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