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师昆玉市卫健委(疾控局)2026年度行政检查计划

来源:第十四师昆玉市卫健委     点击量:0   发布:2026-03-11
分享到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师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一)检查范围及对象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纳入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重点检查场所包括:

1.宾馆、旅店、招待所;

2.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3.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4.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5.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6.商场(店)、书店;

7.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二)检查频次

1.检查频次:按A、B、C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频次,A级不少于1次/两年,B级不少于1次/年,C级不少于2次/年,对标化分低于60分者,不予评定等级每月检查1次;

2.检查时间安排:全年

(三)专项监督检查

1.根据卫生监督所投诉举报热线等信息反馈,将对涉及举报投诉的商户,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进行不定期巡查、抽查。

2.完成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和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平台“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具体监督检查时间,待上级下达任务后确定。

3.完成上级临时交办的检查任务。

二、医疗卫生与传染病卫生监督

(一)检查的范围及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传染病日常监督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我师市行政职权管辖范围内的医院、卫生室、诊所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情况开展监督工作。

(二)检查频次

计划每年检查4次。

(三)专项监督检查

1.按照上级行政部门的文件要求和部署,按时开展并完成医疗废物管理监督、医疗美容监督、打击非法行医等方面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具体监督检查时间,待上级下达任务后确定。

2.完成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和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平台“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具体监督检查时间,待上级下达任务后确定。

3.完成上级临时交办的检查任务。

三、学校卫生监督

(一)检查的范围及对象

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行政职权管辖范围内各类学校开展卫生监督检查。

(二)检查频次

计划每年检查2次。

(三)专项监督检查

1.完成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和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平台“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具体检查时间,待上级下达任务后确定。

2.完成上级临时交办的检查任务。

四、职业卫生监督

(一)检查的范围及对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辖区内存在放射、粉尘、噪声、有毒有害物质的用人单位开展卫生监督检查。

(二)检查频次

计划每年检查1次。

(三)专项监督检查

1.按照上级行政部门的文件要求和部署,按时开展并完成辖区内存在放射、粉尘、噪声、有毒有害物质的用人单位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具体监督检查时间,待上级下达任务后确定。

2.完成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和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平台“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具体监督检查时间,待上级下达任务后确定。

3.完成上级临时交办的检查任务。

五、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一)检查的范围及对象

依据《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管辖权限范围内的集中式供水单位、居民小区内现制现售直饮机管理等开展卫生监督检查。

(二)检查频次

1.集中式供水单位监督检查。计划每年检查2次。

2.居民小区内现制现售直饮机。计划每年检查2次。

六、重点领域专项整治

对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整治,一季度对医疗机构、二季度对职业健康、三季度对学校卫生、四季度对生活饮用水开展专项检查。



第十四师昆玉市卫健委(疾控局)

2026年3月11日


作者: 编辑:张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