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四师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十四师环罚〔2026〕5号
当事人名称:和田青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32006702193947
地 址:新疆昆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凰路4号
根据西北督察局调研发现线索,2026年5月26日第十四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张星亮(32001415032)、杨勇(32001415002);2026年6月16日,第十四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杨勇(32001415002)、李家恒(32001415009)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后,对你单位开展现场核查。经查,你单位完成2000吨/日新型干法水泥熟料产能改建至3000吨/日项目后,于2026年3月15日投入生产,2026年4月30日取得产能3000吨/日的排污许可证,2026年3月15日至2026年4月30日期间涉嫌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2026年5月27日第十四师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涉嫌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立案(十四师环立〔2026〕4号)。
经调查,你单位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相关证据如下。
1. 《现场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于2026年3月15日完成2000吨/日新型干法水泥熟料产能改建至3000吨/日项目,并在2026年3月15日投入生产,2026年4月30日取得产能3000吨/日的排污许可证,2026年3月15日-2026年4月30日期间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2.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为赵辉、受委托人为王强强。
3. 《原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水泥熟料原产能2000吨/日。
4. 《和田青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2026年3月16日-2026年3月20日烧成车间生产日报表》1份,证明你单位产能增加值3000吨/日,需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5. 《关于和田青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熟料生产线开机的报告》,证明你单位2026年3月15日投入生产。
6. 《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系统2026年4月17日-2026年4月19日截图》1份,证明你单位2026年4月30日前已投入正式生产。
7. 《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3000吨/日排污许可证发证日期为2026年4月30日。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的规定。
第十四师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6月29日以《第十四师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十四师环罚告〔2026〕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2026年7月3日,你单位提出《关于和田青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未重新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行为陈述申辩书》,经2026年7月7日第十四师生态环境局复核你单位提供的陈述申辩书,陈述申辩中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不予采纳,第一条采纳,采纳理由:和田青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及时改正,积极纠正违法行为,在西北督察局检查之日起13天内完成整改,并于2026年4月30日重新申领并取得排污许可证,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及后果。
按照《兵团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一体化平台自由裁量器》裁量基准:“排污单位管理类别:重点管理(除属特别严重的项目),
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补救措施和改正效果(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改正态度(立即改正)”因素,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裁量计算器”对上述从轻情形进行裁量后,可以统筹考虑当地实际以及其它违法行为情节及后果,经集体审议研究决定下浮10%-30%执行,但处罚金额不得超过法定处罚金额下限。”的规定,2026年7月16日,第十四师生态环境局集体讨论审议研究,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处罚人民币贰拾柒万贰仟叁佰元整(¥2723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第十四师生态环境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和田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第十四师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16日
作者: 编辑: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