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四师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十四师环罚〔2026〕7号
当事人名称:和田青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32006702193947
地 址:新疆昆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凰路4号
根据西北督察局调研发现线索,2026年5月26日第十四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张星亮(32001415032)、杨勇(32001415002),2026年6月16日,第十四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杨勇(32001415002)、李家恒(32001415009)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后,对你单位开展现场核查。经查,你单位于2025年10月15日启动现有2000吨/日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2025年11月15日开始改建项目土建(浇混凝土、开挖)施工,产能改建至3000吨/日,项目规模发生重大变动,在2025年12月11日取得《关于和田青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烧成系统节能减排技术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兵环审〔2025〕24号)前,未按规定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2026年5月28日第十四师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立案(十四师环立〔2026〕1号)。
经调查,你单位违反环评审批制度违法行为相关证据如下。
1. 《现场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在2025年12月11日取得《关于和田青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烧成系统节能减排技术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兵环审〔2025〕24号)前,未按规定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始设备安装及永久性工程建设。
2. 《施工日志》1份,证明你单位2025年10月15日开始动工改建,2025年11月15日开始改建项目土建施工(含浇混凝土、开挖永久性工程)。
3. 《施工合同》2份,证明你单位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烧成系统节能减排技术升级改造项目施工单位为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北京安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4.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投资项目备案证》(投资服务中心备〔2025〕12号)1份,证明你单位熟料产能规模由2000吨/日改建至3000吨/日;你单位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烧成系统节能减排技术升级改造项目总投资额为3815万元。
5.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为赵辉、受委托人为王强强。
6. 《关于和田青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烧成系统节能减排技术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兵环审〔2025〕24号)1份,证明你单位2025年12月11日取得环评批复;水泥熟料产能规模由2000吨/日改建至3000吨/日。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的规定。
第十四师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6月29日以《第十四师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十四师环罚告〔2026〕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2026年7月3日,你单位提出《关于和田青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未批先建”违法行为陈述申辩书》,经2026年7月7日第十四师生态环境局复核你单位提供的陈述申辩书,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不予采纳,第二条采纳,采纳理由:和田青松公司及时改正于2025年12月11日取得环评批复,主动纠正和终止了违法行为,未批先建行为仅涉及回转窑成套机械设备拆除安装、基坑开挖和商用混凝土浇筑工作,建设过程中无废气、废水等污染物产生和排放,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轻微。
按照《兵团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一体化平台自由裁量器》裁量基准:“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类别:报告书,项目建设进程:设备安装阶段,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补救措施和改正效果(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改正态度(立即改正)”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所致环境污染轻微、生态破坏程度较小的;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裁量计算器”对上述从轻情形进行裁量后,可以统筹考虑当地实际以及其它违法行为情节及后果,经集体审议研究决定下浮10%-30%执行,但处罚金额不得超过法定处罚金额下限。”的规定,2026年7月16日,第十四师生态环境局集体讨论审议研究,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处罚人民币伍拾叁万壹仟叁佰柒拾元整(¥53137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第十四师生态环境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和田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第十四师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16日
作者: 编辑: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