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市住建局2026年第二季度招投标领域违法典型案例

来源:第十四师昆玉市     点击量:0   发布:2026-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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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领域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投标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压实市场主体法治责任,破除行业顽瘴痼疾,全力营造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招投标环境,现将师市住建领域查处的招投标典型违法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某建设有限公司在皮山农场某建设项目投标弄虚作假行政处罚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6月,第十四师某中心就第十四师皮山农场某建设项目(施工标段)发布招标公告并组织开标。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5日递交投标文件参与投标。

2026年2月5日,师市住建局在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检查中发现,某建设有限公司投标申报的项目负责人、管理人员、安全负责人资格及社保材料存在造假嫌疑。2026年3月27日,依法立案调查。

(二)违法事实

经查,某建设有限公司为谋取投标竞争优势,在投标文件中提交虚假人员资质及社保证明材料,项目负责人苏某职称证书在全国职称证书查询系统无备案信息,其提交的证书系对他人证书图片篡改合成,属于虚假证书;项目管理人员白某职称证书实名备案信息为张某某,发证公司为中明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投标填报信息不符;安全负责人刘某投标附的社保缴费证明参保信息不实,投标文件中纸质证明参保姓名为刘某,社保系统实际缴费人员为马某。该公司通过伪造、变造岗位人员资格证书及社保证明的方式参与投标,属于招投标领域典型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三)法律适用及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对某建设有限公司处以项目中标合同金额千分之五罚款,即261135.06元;

2. 对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处以公司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罚款,即13056.75元。

案例二:新疆某商贸有限公司、新疆某集团公司、新疆昆玉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在和墨洛产业园某设备购置项目串通投标行政处罚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和墨洛产业园某设备购置项目分别于2025年9月11日、2025年10月13日两次组织开标。经标书雷同性比对发现,新疆某商贸有限公司、新疆某集团公司、新疆昆玉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三家公司投标文件存在异常雷同。2025年11月21日,兵团住建局移交线索至师市住建局,并于当日立案开展调查。

(二)违法事实

经查,涉案项目两次开标过程中,上述三家公司电子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完全一致;三家公司投标文件均由新疆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编制,该广告公司法定代表人与新疆昆玉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张某某。经询问三家公司负责人,当事人对相互串通投标的违法事实均予以认可,确认所有投标文件均由同一人员李某统一上传提交,构成串通投标违法行为。

(三)法律适用及处理结果

三家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分别对新疆某商贸有限公司、新疆某集团公司、新疆昆玉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各处以中标金额千分之五罚款,即50909.12元;

2. 分别对三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某某、杨某、张某某各处以公司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罚款,即2545.45元。

三、典型案例警示意义

本次查处案件聚焦投标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招投标高发顽疾。部分市场主体心存侥幸,伪造人员资质社保、统一编制标书、复制报价数据,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损害公共项目利益。 

师市住建局坚持违法必查、双罚并举,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同步追责,强化执法震慑。各市场主体要以案为鉴,严守法律底线,压实主体责任,杜绝围标串标、资料造假等违法行为。

下一步,师市住建局将保持高压整治态势,做实标前、标中、标后全链条监管,常态化开展数据比对、线索排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持续净化师市建筑市场环境。


作者: 编辑: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