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四师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十四师环罚〔2026〕8号
当事人名称:张博
身份证号码:******************
职 务:昆玉市砂源砂石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地 址: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杨店镇浐川村周家湾12号
我局于 2026 年 6月 30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建设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昆玉市一牧场五连5号建筑用砂矿建设项目未按规定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批复,擅自开工建设。
2.你公司建设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昆玉市一牧场五连5号建筑用砂矿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该公司总经理杨景鹏于2026年6月30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投资项目备案表》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张博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 该公司总经理杨景鹏于2026年6月30日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杨景鹏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的授权委托情况及受委托人的身份;
3.第十四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6月30日所做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现场照片(图片、影视资料)证据4份:证明该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昆玉市一牧场五连5号建筑用砂矿建设项目已建成1条砂石料生产线,并堆放有成品砂石料。
4.第十四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7月2日做《调查询问笔录》(杨景鹏)1份:昆玉市砂源砂石料有限公司自认项目于2025年5月13日开始建设,6月17日建成并试运营。
5.该公司总经理杨景鹏于2026年7月2日提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投资生产备案证》1份、《物资买卖合同》1份、工资发放记录1份、水电费发票等:佐证了项目建设及试运营的时间线。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相关页面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昆玉市一牧场五连5号建筑用砂矿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要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批复。
7.第十四师生态环境局提供“全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系统”搜索截图1份、第十四师生态环境局环评批复登记台账1份:证明该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昆玉市一牧场五连5号建筑用砂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批复。
8.第十四师昆玉市审计局《关于昆玉城投集团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即开采砂石矿的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师市审移﹝2026﹞3号)1份:证明该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昆玉市一牧场五连5号建筑用砂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批复。
9.第十四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7月2日做《调查询问笔录》(杨景鹏)1份:昆玉市砂源砂石料有限公司自认项目于2025年6月17日开始试运营,并已出售过产品;
10.该公司总经理杨景鹏于2026年7月2日提供《物资买卖合同》1份及发票:证实了项目在试运营期间已对外销售产品,属于投入生产或使用的行为;
1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相关页面复印件1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页面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昆玉市一牧场五连5号建筑用砂矿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要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批复。
12.第十四师生态环境局提供“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搜索截图1份,证明该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昆玉市一牧场五连5号建筑用砂矿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
13.第十四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吴青云(执法证编号:32001415003)、孔维旺(执法证编号:32001415008)的身份和资格。
案件办理期间《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你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依据法律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十四师环罚告〔2026〕8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你于7月30日申请听证,我局于8月21日依法组织听证;听证会上在充分听取参会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同意对企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罚款¥50000元(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拟处罚决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0元。(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第十四师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和田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师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10日
作者: 编辑:张佳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