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给予高自威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高自威,男,汉族,1986年1月出生,河南淮阳人,身份证号码654121198601041771,大专文化程度,2008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4年12月参加工作,现为第十四师昆玉市224团五连职工。2004年12月至2012年4月在武警兵团指挥部第八支队十中队服兵役;2012年12月至2013年4月待业;2013年4月至2018年6月历任第十四师224团民兵连排长,第十四师224团五连副连长,第十四师224团民兵连副连长,第十四师224团五连连长;2018年6月至2020年7月任第十四师昆玉市224团五连党支部书记、指导员;2020年7月至今为第十四师昆玉市224团五连职工。
高自威身为中共党员,党性修养缺失,纪法观念淡薄,无视公共安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安全隐患,其行为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师市纪委常委会2020年10月21日研究,决定给予高自威开除党籍处分。
作者:第十四师昆玉市纪委 编辑:第十四师昆玉市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