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买赛地·艾沙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

来源:225团纪委     点击量:590   发布:202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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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买赛地·艾沙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

买赛地·艾沙,男,维吾尔族,新疆于田人,1966年5月出生,1996年12月参加工作,2001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专文化程度。1996年12月至2002年12月在于田县拉依苏农场工作,2002年12月至2018年1月任于田县拉依苏农场副场长(工人编制);2018年1月至今任第十四师225团经济发展局工作人员。

2013年4月,买赛地·艾沙以妻子的名义修建100㎡安居富民房一套,享受补助资金4.35万元。买赛地·艾沙父亲(事业编制人员、党员)违规享受100㎡安居富民房一套,享受建房补助资金4.35万元。买赛地·艾沙还存在违反生活纪律问题。

买赛地·艾沙,身为党员干部,在负责安居富民房工作期间,不能正确履行党员应尽的义务与职责,优亲厚友,以妻子及父亲的名义违规享受建房补助资金共计8.7万元,与违反生活纪律问题,其行为已构成违反群众纪律、生活纪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经团纪委研究,并报团党委2018年3月31日批准,决定给予买赛地·艾沙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作者:第十四师昆玉市纪委 编辑:第十四师昆玉市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