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皮山农场党政主要领导“五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和改进对党政主要领导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动形成“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权力运行机制,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廉洁从政,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把主要精力放在管理、监督和负总责上,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法规,结合农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的党政主要领导包括:农场,机关五办一局,事业单位,连队的主要领导。
二、本办法所称的“五个不直接分管”是指: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财务、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物资采购和产品销售工作。
三、本办法所称的“末位表态”是指:在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上,党政主要领导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全体参会人员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第二章 分工、职责、权限
四、实行“五个不直接分管”,党政主要领导对干部人事、财务、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物资采购和产品销售工作负总责,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五、干部人事、财务、工程建设项目工作,各明确一名副职领导分管。以上工作均属于“三重一大”决策范围,必须经党委全委会议 、党委常委会议或党委财经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或行政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六、党政主要领导不得直接分管行政审批、物资采购和产品销售工作,各明确一名副职领导分管。物资采购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物资统一集中采购的有关规定,坚持集体讨论,公开招标,并对商品价格和质量实行监督。
七、要经过充分论证和集体研究,确定干部人事、财务、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物资采购和产品销售五项工作分管副职的职权范围,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和民主决策相关规定,确保直接分管五项工作的副职按规章制度的要求和程序办事,正确行使职权。
第三章 制度建设
八、要根据相关干部人事、财务、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物资采购和产品销售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干部人事、财务、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物资采购和产品销售的各项规章制度。
九、党政主要领导要严格执行本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对目前不符合本规定的班子分工,要及时调整。
十、党政主要领导要带头执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自觉维护集体领导,发挥领导班子中其他成员的作用,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领导班子集体做出决定。
第四章 监督检查
十一、主要领导要加强对分管副职领导行驶权力的监督,经常听取干部人事、财务、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物资采购和产品销售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分管副职领导要主动接受主要领导和班子其他成员的监督,定期将分管工作情况在党委常委会上进行汇报。
十二、进一步推进党务、政务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对“五个不直接分管”的分工,职责、权限、工作流程和工作纪律要通过一定方式在本单位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十三、党政主要领导“五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在农场党委的领导下由农场纪委、党建工作办公室、党政办公室、财政局、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 责任追究
十四、主要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其批评教育、通报、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1.未落实或不认真落实“五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实施办法的;
2.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和不良后果的;
3.应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由个人或者少数人讨论决定的;
十五、分管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其批评教育、通报、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1.超越工作权限,擅自做出处理的;
2.不执行集体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3.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干部人事、财务、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物资采购和产品销售工作相关政策法规,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第六章 附则
十六、党建工作办公室(纪委)对落实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其作为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十七、本规定由场纪委、场党建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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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第十四师昆玉市纪委 编辑:第十四师昆玉市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