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一牧场委员会常委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和对兵团的定位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一牧场党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常委会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和领导一牧场履行职责使命的能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一牧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常委会由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组成。
第三条 常委会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树牢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新疆和兵团工作的大政方针,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围绕新疆工作总目标,充分发挥兵团特殊作用,不断改善职工群众生产生活条件,让职工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三)坚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充分发挥场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集中精力议大事、抓大事,最广泛地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四)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结合兵团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坚持国家利益就是兵团利益,新疆大局就是兵团大局,坚持自治区党委统一领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围绕新疆工作总目标,聚焦兵团职责使命,强化组织优势和动员能力,着力履行好“三大功能”,发挥好“四大作用”,不断壮大综合实力、提高维稳戍边能力、促进兵地融合发展、全面深化改革、建设高素质队伍,为建设团结和谐、繁荣富裕、文明进步、安居乐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疆作出更大贡献。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增强党委领导集体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六)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切实提高议事决策质量和水平。
(七)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推动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不断开创新局面。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四条 常委会在全会闭会期间行使场党委职权,主持经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指示精神以及自治区、兵团、师市党委的重大部署要求,提出贯彻措施并抓好落实。
(二)召集全会,向全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对拟提交全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三)组织实施中央和自治区、兵团、师市党委决策部署以及牧场的重大决策。
(四)向兵团和师市党委请示报告工作,讨论和决定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通报和安排场党委阶段性重点工作。
(五)对一牧场维护稳定工作、经济社会发展和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政法工作等方面经常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审议通过相关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六)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项目安排,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建议方案、年度主要发展目标和关系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需要场党委决策和统筹推进的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民生和社会事业、重大产业布局、重大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等项目。
(七)集体讨论决定贯彻落实国家重大财税政策的意见和措施、场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财政年度预算收支执行及预算草案、大额财政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
(八)研究制定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审议场党委向师市党代表大会的报告、常委会向全会的工作报告,审议场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场党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
(九)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任免干部,必要时对重要干部的任免可以事先征求场党委委员意见;教育、管理、监督干部;研究决定党员干部纪律处分有关事项。
(十)研究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相应决定,及时向师党委报告。
(十一)对应当由场党委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第五条 常委会应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党委书记认真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常委会定期研究党建工作,每年至少向全会和师市党委专题报告一次抓党建工作情况。
第六条 场党委书记主持场党委和场全面工作,组织常委会活动,协调常委会委员(以下简称常委)的工作,对场党委和场工作负主要责任。
担任场长的场党委副书记负责行政工作。专职党委副书记协助书记抓党的建设工作,另一党委政法委书记负责政法维稳工作,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协调和负责其他方面工作。常委会其他成员根据分工负责有关工作,履行分管领域从严治党责任。
第三章 议事和决策
第七条 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凡属应当由常委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
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常委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党委书记在议事决策时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其他常委监督,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班子之上,不得搞独断专行。其他常委应当支持党委书记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党委书记对其工作的督促检查。
第九条 常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时间可相对固定;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时间由党委书记确定。必要时常委会可以召开扩大会议,但不得代替全会、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常委会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常委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常委会报告或者边处置边报告。
第十条 常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常委提出建议,报党委书记确定。场纪委、场党委各常委以及场机关各部门和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和其他有关单位党支部提请常委会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常委进行把关,对需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题提出建议。
常委会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议的原则,在会议召开期间,未经规定程序审定的议题一律不得临时动议。与会人员汇报议题时不得随意提出或者附带提出其他议题。
会议议题由党委办公室负责收集,并按照要求对相关材料、提请程序等进行初步审核,并筛选汇总,提出具体安排建议,按照程序报分管党委办公室的领导审核和把关,最后由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会议议题应当适量安排,重要、紧急议题优先安排,重大议题可以安排专题讨论。
第十一条 常委会会议的出席人员为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常委。出席人员一般不得请假,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缺席会议,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常委会会议的列席人员,根据议题需要由党委办公室提出,报会议召集人确定。援疆、援助挂职的场领导,全程列席会议,但对议题不发表意见。列席人员要从严控制,坚决防止和杜绝陪会现象。列席人员一般为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主要负责同志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参会的,应在会前向党委办公室请假,并明确代为参加会议人员;代为参加会议的列席人员,其在会上发表的意见代表所在单位意见,应及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报告会议情况。
第十二条 常委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一般应当书面通知常委和列席人员,并将会议材料提前送达相关与会人员。
第十三条 党委办公室应严格把好议题材料关。汇报材料由各汇报单位负责撰写,要求主题明确、重点突出、言之有物、简明扼要,字数一般控制在2000字以内,并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党委书记审定。汇报材料由汇报单位按照统一要求和格式印制,于会前2日送党委办公室。属于涉密材料、案件查办、干部人事安排等方面不宜提前送达的,按有关保密规定管理、印发、收回。
第十四条 提请常委会会议研究的事项,有关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进行科学分析论证和合法合规性审查;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事项,应当广泛征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当认真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职工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应当实行公示、听证等;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事项,应当事先协商,形成较为成熟的意见;如果涉及机构、编制、经费、资产等事项,需事先按照程序由相关部门协商报场分管领导,并形成书面意见,再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讨论下级党组织有关重要问题,一般应当事前征求下级党组织的意见。
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审议前应当按规定程序报送党委法规工作机构进行前置审核。
第十五条 常委会会议应当由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如遇紧急或特殊情况,可先行召开会议,会后会议纪要需征求缺席常委的意见。
第十六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事项时,一般先由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作简要汇报,再由分管常委作说明,然后各位常委发表意见,最后由会议召集人归纳讨论情况,形成常委会意见。
第十七条 常委会会议民主表决实行书记末位表态制度,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时,应当逐个表决,每位常委都要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事项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表决。
第十八条 常委会会议讨论的有关事项,如涉及到常委或者列席会议人员需要回避的,有关与会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涉及常委本人及其亲属的,由政工办事先告知党委办公室通知该常委回避。
第十九条 常委会会议由党委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记录,对会议议题、出席人员、列席人员、发言、表决等情况作如实记录。讨论干部任免事项、研究有关案件时,应当实行双记录制度,除党委办公室明确1名专人记录外,相关部门也应明确1名专人负责记录并做好相关工作。常委缺席会议讨论干部任免事项的,会后由政工办将会议议决情况向其通报。
第二十条 常委会会议决定事项应当及时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委办公室负责拟稿,并按照程序报审,由会议召集人签发。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会议的宣传报道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对需要公开报道的议题,经会议召集人同意,可以邀请电视台进行报道,报道稿件由党委办公室按照程序报审。
第二十二条 需要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可以先召开书记专题会议进行酝酿。书记专题会议不得代替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书记专题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副书记和其他有关常委参加,其中酝酿干部人事任免事项和听取巡视情况汇报,由党委副书记和分管政工、纪检工作的常委参加。
第二十三条 场党委常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其职责范围内主持召开常委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有关具体问题,但不能超越权限作出决策。常委专题会议议事的主要范围:
(一)场党委常委会会议议定由场党委常委负责的具体事项,场党委常委召开会议就有关工作进行协调落实。
(二)场党委书记交办或者委托场党委常委召开会议就有关工作进行协调。
(三)属于场党委常委职责范围内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常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督促承办部门、单位抓好落实,在规定时间内向党委书面报告。党委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党委办公室负责人具体负责督促落实。
常委会决策的重大事项纳入绩效考核,由政工办负责督促检查,并予以通报。
常委会作出的决策在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谁决策、谁调整的原则通过召开常委会会议决定。
第四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五条 常委会应在职责范围内进行决策,不得决定须经党代表大会、党代表会议或者全会决策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对常委会会议形成的决定和决议,所有常委必须坚决执行,个人不得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但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定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定。
第二十七条 常委应当带头自觉服从、带头贯彻执行常委会决定和决议,主动担当责任,督促各级各单位抓好贯彻落实,并及时报告贯彻落实情况。对落实不力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二十八条 常委代表党委的讲话和报告,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过常委会审定或者党委书记批准。常委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委集体决定精神。
第二十九条 常委会会议与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会议研究事项除经组织同意可以在党内传达或者对外公布外,不得向外传播或者泄露,对违反保密纪律要求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监督工作
第三十条 党委书记应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落实对常委的组织监督。常委之间要互相监督。
第三十一条 常委会应自觉接受上级党委的领导和监督,并自觉接受上级纪委机关和场纪委的监督,接受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职工群众的监督,接受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场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作者:第十四师昆玉市纪委 编辑:第十四师昆玉市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