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昆玉市昆园镇伊洛羊小吃店、昆玉市二二四团粥面味道中式快餐等两家餐饮单位使用不合格消毒餐具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一、昆玉市昆园镇伊洛羊小吃店使用不合格消毒餐具核查处置情况
经监督抽检昆玉市昆园镇伊洛羊小吃店一批次餐饮具大肠菌群/50cm2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之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检验报告送达情况:2021年1月25日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SC21661400861810010)和检验报告No: 2021CA0064,并现场告知该店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该店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经查昆玉市昆园镇伊洛羊小吃店未按要求对餐饮餐具进行消毒属于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消毒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二、昆玉市二二四团粥面味道中式快餐使用不合格消毒餐具核查处置情况
经监督抽检昆玉市二二四团粥面味道中式快餐一批次餐饮具大肠菌群/50cm2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检验报告送达情况:2021年1月25日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SC21661400861810010)和检验报告No: 2021CA0065,并现场告知该店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该店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昆玉市二二四团粥面味道中式快餐未按要求对餐饮餐具进行消毒属于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消毒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第十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27日
作者: 编辑: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