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8〕27号)要求,为优化营商环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现就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为提升卫生许可服务效率,简化审查内容和审查环节,推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服务转变,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师市卫健委实行并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将当场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并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二、实施范围
实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的范围主要有宾馆、旅店、招待所;沐浴场所、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游泳场(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车(机、船)室共七类19种公共场所。
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的内容
(一)窗口工作人员在接收申请人递交的审批材料时,告知申请人如下内容:
1.办理审批的法律依据;
2.获得批准应当达到的条件、标准,以及所需的前置审批手续等法定要求;
3.办理审批手续应当当场提交的材料;
4.办理审批手续可以事后提交的材料以及提交材料的期限;
5.申请人作出不真实承诺或违背承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二)申请人应当就如下内容作出承诺:
1.拟从事的活动已经符合审批部门告知的审批条件和标准等;
2.从事的活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并接受审批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3.作出的陈述、提交的材料和内容真实合法,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能够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所需材料;
5.承担作出不真实承诺或违背承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四、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操作程序
(一)告知
卫健委窗口工作人员在接收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时,一次性告知前述应当告知的内容,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
(二)承诺
申请人了解审批部门告知内容后,如实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书和告知承诺文书,表明其认为已经符合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要求,并对前述应当承诺的内容作出承诺。
(三)受理
1.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齐全、书面承诺符合规定形式的,本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当予以受理;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决定
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后当场作出书面行政审批决定,立即发放卫生许可证。
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开展回访检查。师市卫健委应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1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核实。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师市卫健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师市卫健委当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处理。
(二)日常监管。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机制,做好审批和监管的有效衔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通过随机抽查、专项督查、专项整治、事后评估评价、执法案件评审等方式,进一步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提高监管力度和水平。
(三)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并向社会公布抽查事项、依据、主体和内容。定期向社会公开抽查及处理结果,有效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安全。
(四)信用监管。进一步加强卫生健康领域和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建立信用记录数据库和诚信档案,实现行业诚信信息资源共享奠定基础。加强对审批对象的信用监管。
(五)拓宽社会监督渠道。畅通便捷公众举报途径,充分利用服务热线、网上投诉等渠道反映问题,完善投诉受理和督办机制,引导社会力量依法依规参与监督。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有关问题,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做出处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咨询电话:0903-2567941
第十四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6月28日
作者: 编辑: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