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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十四师煤改电工程 110kV 皮墨中心变电站增容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来源:第十四师昆玉市生态环境局     点击量:192   发布:2021-08-16

关于《第十四师煤改电工程 110kV 皮墨中心变电站增容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情况予以公示。

文件名称

关于第十四师煤改电工程 110kV 皮墨中心变电站增容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文号

十四师环发〔2021〕36号

时间

2021年8月16日

公众参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903-6562048

传   真:0903-6562046

通讯地址:昆玉市昆玉大道玉枣路1号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依据《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做出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要求行政复议。

关于第十四师煤改电工程 110kV 皮墨中心变电站增容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和田天力电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由乌鲁木齐湘永丽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第十四师煤改电工程 110kV 皮墨中心变电站增容改造工程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申请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第十四师煤改电工程 110kV 皮墨中心变电站增容改造工程

建设单位:和田天力电业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地点:本项目位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昆玉市 224 团。

建设性质:改建

建设内容:本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将原1×16MVA的1#主变更换为1×50MVA

主变,并且更换相关配套电气设备,2#主变不进行更换。

项目投资:本项目总投资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34.88万元,投资的4.36%。

二、本工程为输变电工程,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第一类 鼓励类”第四部分“电力”第10条“电网改造与建设,增量配电网建设”,综上所述本工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在项目实施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以及环保治理投资,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期

1、严格落实施工期大气污染防治各项措施。加强对施工现场和物料运输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洁,采取密闭式防尘布(网)进行苫盖,采取洒水降 施工现场禁止将包装物、可燃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就地焚烧。

2、合理规划施工期废水收集处置设施。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量较少,可直接用施工场地及运输道路洒水降尘。本工程不设置临时施工生活区。

3、落实施工期噪声防治措施。合理布置产噪设备,选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合理安排作业时间。施工设备应采用低噪声环保型,施工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4、落实固体废弃物防治措施。建筑垃圾按照相关规定定期清运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运至就近的生活垃圾收集系统统一处理。

(二)运营期

1、电磁环境保护措施。变电站围墙四周设置警示标志,无关人员严禁长时间停留。对员工进行电磁环境基础知识培训,在

巡检带电维修过程中,尽可能减少曝露在电磁场中的时间。

2、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变电站噪声主要来源于变压器,由主变本体噪声和风扇噪声组成。采用吸音材料,合理布置站区,选择低噪、环保的机械设备,做好设备的安装调试,加强对各种机械的维修保养,电站运行时声环境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 2008)中的 2 类标准。

4、做好固体废物防治工作。

(1)生活垃圾

变电站内设有垃圾箱定点收集生活垃圾,定期由环卫部门拉运至城市垃圾场集中处置。

(2)危险废物

蓄电池到寿命周期时,应交由相关资质单位进行回收处理,废铅酸蓄电池不在变电站内贮存。

(3)变电站事故废油污染防治措施

变压器事故排油属废矿物油,其贮存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的要求,废油产生后将交由与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的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处理。

5、生态保护措施。施工一结束,及时平整场地,尽量恢复原有地貌;严格按设计要求中指定地点堆放工程废渣。工程结束后,做好施工场地的恢复工作;禁止随意堆放生活垃圾。

6、做好环境风险防控工作。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宣传管理,加强对员工的防灾培训以及机械设备的例行检修,储备应急设备和物资,定期开展环境风险自查整改和环境应急演练,杜绝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项目完工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项目建设期的环境监管由225团经济发展科负责。

六、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依法报我局重新审核。


作者: 编辑: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