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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师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四师环罚〔2024〕1号)

来源:第十四师生态环境局     点击量:122   发布:2024-01-16

第十四师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四师环罚〔2024〕1号

新疆纵横管道制造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9676320135Y    

地址:新疆昆玉市昆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5F58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萍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此案由兵团生态环境局2023年第二批环评文件编制质量问题核查反馈进一步复核过程中发现,2023年11月30日第十四师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新疆纵横管道制造有限公司年产40000吨玻璃钢管道项目进行现场检查。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1.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2. 环境影响预测结果错误。执法人员调阅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地检查并拍照取证,向该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任文昌,编制单位受委托人丁建南询问了项目建设情况和环评编制申报办理情况。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新疆纵横管道制造有限公司年产40000吨玻璃钢管道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设单位及编制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合同书》(合同登记编号:XJHT202)复印件,建设单位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编制主持人资格证复印件,编制主持人2023年3月至5月社保保险应缴明细表复印件为证。

你单位“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核算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的”的规定。

你单位“环境影响预测结果错误”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十四师环罚先告〔2023〕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辩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九)项的规定,经我局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和田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和田垦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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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