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师昆玉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促进残疾人就业及基本民生保障补助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持续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规范和加强师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进一步强化残疾人稳就业措施,不断夯实共同富裕基础,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新财非税〔2016〕28号)、《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方案》(兵发改价格规〔2021〕66号)、《关于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昆税发〔2020〕61号)相关要求,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指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民生保障(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实用技术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
第三条 本办法补助范围主要用于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补助、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奖励、残疾人家庭生活用水、电、暖补助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由师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级列支,坚持自愿申请、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分配和管理,将所需经费纳入本单位年度预算安排,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残疾人自主创业补助
第五条 残疾人自主创业补助是指对残疾人通过创办经济实体、社会组织等形式实现就业。依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新兵办发〔2022〕52号)。在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登记成立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新财非税〔2016〕28号)第23条。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费用;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自主创业的给予补助的相关要求。
第六条 在第十四师昆玉市辖区自2022年1月新创办的小商店、小餐厅、小超市、小作坊、复印打字店、便民理发店、洗染缝纫店、果蔬零售店等微创业正常经营的残疾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持有兵团核发的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年龄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女性不满55周岁)(法定就业年龄段)。
第七条 补助标准:一次性给予3000元自主创业补助。
第三章 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
第八条 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补助是指师市辖区内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或残疾军人,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2%的,为进一步鼓励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创业,按超比例人数给予奖励。
第九条 奖励对象条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残疾人就业必须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并持有《残疾人证》(1至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二)与残疾人签订了合法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满一年以上(含一年);
(三)残疾人职工有确定工作岗位,并实际在岗工作;(四)按工作岗位向残疾人职工合法支付不低于所在师
(市、区)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
(五)为残疾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按规定时间进行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残疾人证》(1至2级)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第十条 奖励标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照《残疾人就业条例》及相关行政法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
1.每超比例安置1名残疾人,一次性奖励3000元;
2.每超比例安置2名残疾人,一次性奖励4000元;
3.每超比例安置3名以上残疾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单位在职职工总数x2%。
奖励人数=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四章 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补助
第十六条 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补助是指对师市辖区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个体开办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以及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给予补助。
第十七条 补助对象条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名称中必须包含“盲人保健按摩”字体;
(二)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必须单独设置,不得与沐浴等其他公共娱乐场所混设;有固定的、开放可视的经营场所;每张按摩床的按摩工作区域应不少于5平方米;
(三)具备法人资格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盲人按摩人员的比例应不低于50%,且与盲人按摩人员签订2年以上(含2年)劳动合同,盲人按摩人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为盲人按摩人员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盲人保健按摩机构需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管理;盲人按摩经营场所必须配有洗衣机、消毒柜、灭火器等,保持经营场所安全、清洁、卫生,符合规定标准。
第十八条 补助标准:
(一)对个体开办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按每户2万元的标准,分两年每年补助50%,给予一次性补助。开业所需资金先由盲人按摩机构经营户垫付,经师市残联对其进行检查验收后,符合扶持条件的,发放补助资金。
(二)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依据从业盲人保健按摩师人数,按每人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十九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房租、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缴费、经营环境改善、无障碍环境建设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助:
(一)歇业、停业、注销后重新开业或者异地开业的;
(二)从业盲人已受过补助的;
(三)违规取得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注册登记或取得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注册登记后违法经营、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第五章 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奖励补助
第二十条 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奖励补助是指对参加国家、兵团、师市各类系统主办的就业创业技能比赛、职业技能竞赛获奖的残疾人,根据参加赛事级别和获奖情况给予名次奖励及集训补助。
第二十一条 奖励标准:
(一)对参加国际性或全国性就业创业技能比赛、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各项目名次的残疾人,参加兵团级以上比赛、竞赛已获得资金奖励的,师市级不再予以重复奖励。
(二)对参加兵团级就业创业技能比赛、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各项目名次的残疾人,如兵团已予以资金奖励,师市级不再予以重复奖励。
(三)对参加师市级就业创业技能比赛、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各项目名次的残疾人,按照兵团奖励标准予与奖励。
第二十二条 补助标准:经比赛(竞赛)选拔或师市级残联推荐拟组团参加国家或兵团级举办的就业创业技能比赛、职业技能竞赛的残疾人,按照兵团标准集训期间给予每人每天50元综合补助,补助天数不超过30天。
第五章残疾人家庭生活用水、电、暖补助
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家庭生活用水电暖补助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家庭生活用水电暖给予定额补助,减轻困难残疾人家庭生活负担,保障和改善困难残疾人基本生活。
第二十四条 补助对象条件:对具有兵团户籍、持有第三代《残疾人证》的低保残疾人及特困残疾人家庭,包括重度残疾人、以老养残、一户多残等其他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
第二十五条 补助标准:低保及特困残疾人家庭生活用水、电、暖每季度定额补助145元,年总补助额580元。具体实施按照《兵团低保及特困残疾人家庭生活用水电暖项目补贴实施方案》(兵残联发〔2021〕7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 低保边缘及无水、电、暖补贴需临时救助的困难残疾人家庭一次性救助标准:低保边缘残疾人家庭800元每户,临时救助的其他困难残疾人家庭1000元每户。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师市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及民生保障工作,按时足额缴纳残疾人保障金。严格按照《关于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昆税发〔2020〕61号)相关要求开展此项工作。
(一)国家税务总局昆玉税务局、师市残疾人联合会、师市财政局要做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等单位残保金政策法规宣传工作,切实提高用人单位依法依规缴纳残保金遵从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残保金征收工作,宣传部部门要协助做好宣传。
(二)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税务局、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共同做好用人单位申报信息的真实性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残保金的,应当催报并追缴残保金。根据《关于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昆税发〔2020〕61号)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由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以上政策不能同时与师市人社局、师市民政局相关政策重复享受。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师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附件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资料清单
附件2补助申请表
作者: 编辑: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