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玉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新疆和田玉龙喀什水利枢纽兵团配套水利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 通告

来源:第十四师水利局     点击量:4170   发布: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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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和田玉龙喀什水利枢纽兵团配套水利工程位于和田地区和田市、和田县、洛甫县和昆玉市境内,为确保该工程前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9号)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在新疆和田玉龙喀什水利枢纽兵团配套水利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知》(新政办函〔2024〕249号)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新疆和田玉龙喀什水利枢纽兵团配套水利工程从玉龙喀什河渠首引水,利用已建的玉龙喀什河渠首左岸和田市、和田县分水闸引水,通过改建6.23km米力尕瓦提干渠和新建0.35km引水干渠将水引至调节沉沙池后,再通过输水工程将水供至各受水区。本工程由引水工程、调节沉沙池工程、输水工程及灌区工程等组成。工程坐标为东经79°54′00″~80°16′00″,北纬36°57′00″~37°30′00″之间。

二、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未经昆玉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新疆和田玉龙喀什水利枢纽兵团配套水利工程淹没区和施工区新建、扩建或改建项目及其他实物指标。实物指标调查的数量、种类以昆玉市人民政府和设计单位共同调查认可的数据为准。通告发布后新增建设的一律不予认可和补偿。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新疆和田玉龙喀什水利枢纽兵团配套水利工程建设区新增、扩建、改建永久性建筑物和农副业等生产设施。

(二)应保持工程建设区域内原有地形,地貌不变。禁止栽种多年生经济林木,严禁采砂、采石、葬坟以及其他有碍移民工作的活动。

(三)确因生产生活急需建设的临时性设施,须经师市及相关部门实地踏勘审查同意后方能建设,但需保证按照工程要求进行拆除。

三、涉及工程占地和淹没区的团场和部门要严格控制工程占地区的人口数量。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人口迁入手续,对违反规定迁入的人口不按照移民对待,不按搬迁安置。

四、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已选定或正在规划的移民安置点内的所有土地及地面附着物房产等设施一律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得在移民安置点内垦荒、取土取石、采矿、建房等。工程枢纽区和工程施工区范围内土地禁止以转让、转包、租赁、买卖等任何形式实施流转,否则不予补偿并由行为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作者: 编辑: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