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住建领域违法行为的监督和管理,警示相关企业和个人,推动师市建筑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现将第十四师昆玉市住建领域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城市管理方面
1.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和田分公司擅自砍伐树木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9月4日下午19点,第十四师昆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3名工人在京昆路法治学校门口南侧绿化带(距人行道8米)中施工,砍伐树木1棵(大叶白蜡,直径11厘米,高6.7米)。经核查,该公司未经审批擅自砍伐城市树木,执法人员立即制止其违法行为并现场联系负责人告知其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砍伐、损毁城市树木、绿篱。确需砍伐城市树木、绿篱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补植同类树木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采取补植措施的,补植树木的胸径一般不小于5厘米,补植树木胸径面积之和为砍伐树木所围胸径面积之和的2—10倍,并保证补植树木的成活率的规定,第十四师昆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二)法律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砍伐、损毁城市树木、绿篱。确需砍伐城市树木、绿篱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补植同类树木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采取补植措施的,补植树木的胸径一般不小于5厘米,补植树木胸径面积之和为砍伐树木所围胸径面积之和的2—10倍,并保证补植树木的成活率”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补植同类树木,并可处以罚款,属非经营活动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不得超过30000元,无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处置结果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补植同类树木,并可处以罚款,属非经营活动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不得超过30000元,无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参照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城市建设管理领域)4.3规定,造成一定危害后果,属较重违法行为,对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和田分公司作出责令停止侵害、补植同类树木,处以800元的行政处罚。
2.新疆豪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运输砂石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9月5日上午12时43分,第十四师昆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阿某某驾驶陕汽牌黄色重型自卸货车在昆山大道南段高速桥洞路段运输砂石但未对车辆采取密闭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执法人员立即制止其违法行为,经调查阿某某隶属于新疆豪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从矿山运输砂石至昆玉市青松水泥厂。执法人员现场告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广场、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管理,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第十四师昆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广场、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管理,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防治扬尘污染。”及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三)处置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对新疆豪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的行政处罚。
3.新疆泰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施工案
(一)基本案情
第十四师昆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到举报,新疆泰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225团异地造林建设项目在通州路污水处理厂对面丁字路口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进行混凝土拌合施工,造成道路严重污染。
(二)法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规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置结果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新疆泰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道路进行混凝土拌合施工的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4.个人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4月6日17点30分第十四师昆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有人在昆玉市昆冈大道建筑垃圾填埋场往南100米处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执法人员到达现场进行调查取证,经核查王某某驾驶一辆五羊牌红色三轮电动车拉运建筑垃圾并在昆玉市昆冈大道建筑垃圾填埋场往南100米处倾倒了约2方的建筑垃圾,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第十四师昆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二)法律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及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三)处置结果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参照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城市建设管理领域)11.6规定,未造成危害后果,属一般违法行为,对王某某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元的行政处罚。
5.昆玉市昆泉镇节奏餐厅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18日11时,第十四师昆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执法巡查时在皮山农场善良路与光荣路交叉口发现违法行为人昆玉市昆泉镇节奏餐厅将建筑垃圾倾倒至周边垃圾船,执法人员现场制止,经核查以及当事人现场指认,在生活垃圾船及周边倾倒建筑垃圾2方,当事人对违法行为予以承认。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收纳建筑垃圾。”
(二)法律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收纳建筑垃圾”及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收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三)处置结果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要求限期改正,并对昆玉市昆泉镇节奏餐厅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行为作出给予警告并处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昆玉市昆泉镇节奏餐厅在规定时间内改正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该案已办结。
二、农民工欠薪方面
1.陕西立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一)基本案情该公司承建的美亿家生活广场建设项目因拖欠外墙保温班组17人57.37万元工资,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之规定。
(三)处置结果
经责令改正拒不支付,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交公安机关侦办。
2.昆玉市旭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一)基本案情
昆玉市旭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分包的城北区团昇花园住宅小区项目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导致农民工工资未能及时发放,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二)法律依据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之规定。
(三)处置结果
经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已将该公司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予以惩戒。
三、工程质量监管方面
1.新疆京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的书香苑小区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高处作业吊篮未严格按照专项方案进行组织施工,存在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一)基本案情
2024年4月19日,第十四师昆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日常检查项目中发现新疆京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书香苑小区项目的吊篮施工过程中未严格按照专项方案进行组织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专项方案报审表未报建设单位签字盖章,对施工现场高空作业人员管理不到位,部分人员未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进出场人员落实不到位,实际上岗人员与三级安全教育,班前教育和技术交底人员存在差异,现场安全负责人对现场管理不到位,安全日志仅记录存在的隐患,未记录隐患整改情况,视为隐患未整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问题。
(二)法律依据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四章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第四章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第四章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三)处置结果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认为该违法行为已及时改正,对工程质量影响较轻,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对其公司处以1万元罚款、项目经理和安全员分别处以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目前已改正完毕。
2.业兢集团有限公司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工作,存在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一)基本案情
2024年4月19日,第十四师昆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日常检查项目中发现,业兢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新疆昆玉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书香苑小区项目的监理单位,在高处作业吊篮专项工程中,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工作,存在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二)法律依据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三)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四)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三)处置结果
经本单位集体讨论,认为该违法行为已及时改正,对工程质量影响较轻,故认定为一般违法行为。对业兢集团有限公司处以1万元罚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分别处以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目前已改正完毕。
这些案例,是城市建设进程中的警示标识,它们以沉重的代价揭示了违规行为的危害。我们真诚期望每一位住建领域的从业者、监管者以及所有相关人员,都能从这些案例中深刻反思,汲取教训。以法为纲,以责为重,以诚信为本,时刻坚守行业准则与道德底线。让我们共同努力,杜绝类似违规行为再次发生,携手营造规范有序、高质量发展的住建领域环境,为第十四师昆玉市的繁荣建设添砖加瓦。
作者: 编辑: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