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师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十四师环不罚〔2025〕 1 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新疆铭塑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9MACETPQ62P
地址:新疆昆玉市二二四团皮墨北京工业园区纺织服装园
我局于2025年1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位于新疆昆玉市二二四团皮墨北京工业园区(现昆玉经济技术开发区)纺织服装园的新疆铭塑管业有限公司年产40000吨玻璃钢管材制造建设项目未依法取得环评批复文件,即于2024年4月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你公司于2025年1月15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张宪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你公司于2025年1月15日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黄占平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授权委托情况及受委托人的身份;
3.第十四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15日所做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方位图1份、现场照片(图片、影视资料)证据7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年产40000吨玻璃钢管材制造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4.你公司于2025年1月15日提供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年产40000吨玻璃钢管材制造建设项目备案总投资金额为3000万元;
5.你公司于2025年1月15日提供的《厂房租赁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所用厂房为租赁厂房;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包含306项目“玻璃纤维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年产40000吨玻璃钢管材制造建设项目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7.第十四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于2025年1月15日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吴青云(执法证编号:32001415003)、陈俊(执法证编号:32001415005)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你公司:1. 属于初次违法(经查询“全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管理信息系统”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11日行政处罚信息,无你公司行政处罚记录);2. 该项目同步建设生产线与污染治理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项目建设过程仅涉及设备安装,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3. 你公司2024年5月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并提交“环评统一审批”系统,且项目已停止建设,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经集体讨论,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第十四师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和田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你公司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此引以为戒,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切实履行环保主体责任,诚信守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四师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8日
作者: 编辑: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