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师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十四师环罚〔2025〕1号)
当事人名称: 昆玉市农夫道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9009MAD7MF8X9X
地址: 新疆昆玉市昆牧镇百业路101-1号
我局于2025年3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位于新疆昆玉市昆牧镇百业路101-1号的玉米烘干项目未依法取得环评批复文件,即于2021年开工建设,现处于设备安装阶段。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你公司于2025年3月13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李彬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你公司于2025年3月13日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王海龙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授权委托情况及受委托人的身份;
3.第十四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13日所做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方位图1份、现场照片(图片、影视资料)证据7份,于2025年3月14日所做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玉米烘干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4.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中企万隆(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5日提供的《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玉米烘干项目总投资金额为614229.61元;
5.第十四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于2025年3月13日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吴青云(执法证编号:32001415003)、毕光明(执法证编号:32001415037)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十四师环罚告〔2025〕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经“兵团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一体化平台”自由裁量权计算器裁量,裁量因子选择为“基础金额:614229.61元;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类别:报告表;项目建设进程:设备安装阶段”,计算结果为13800元整。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3800元(大写:壹万叁仟捌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第十四师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和田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师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8日
作者: 编辑: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