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央深化机构改革决策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经第十四师党委编办、第十四师司法局审核,现将第十四师部分消防行政职能划转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原第十四师公安局承担的2项消防职能划转至第十四师应急管理局承担
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2.对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的奖励。
二、原第十四师公安局承担的1项消防职能由第十四师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共同承担
消防监督检查。
未明确划转的其他消防行政职能,仍由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承担。
第十四师应急管理局
2025年5月15日
作者: 编辑: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