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央深化机构改革决策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经昆玉市党委编办、昆玉市司法局审核,现将昆玉市部分消防行政职能划转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原昆玉市公安局承担的13项消防职能划转至昆玉市应急管理局承担
1.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
2.对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3.对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4.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罚;
5.对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6.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处罚;
7.对占用防火间距的处罚;
8.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处罚;
9.对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
10.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11.对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的处罚;
12.对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处罚。
13.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处罚。
二、原昆玉市公安局承担的8项消防职能由昆玉市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共同承担
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处罚;
2.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
3.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处罚;
4.过失引起火灾的处罚;
5.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处罚;
6.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处罚;
7.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处罚;
8.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处罚。
未明确划转的其他消防行政职能,仍由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承担。
昆玉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5月15日
作者: 编辑:张丽